矿山企业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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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供配电系统管理,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某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和生活区供配电的设计安装、调试操作运行与管理。3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3164232006。4 职责:4.1 动力设备科负责供电系统管理制的制定、修改、完善、审核,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字发布实施。4.2 安全生产科对供电系统管理实行督查监管。4.3 动力设备科与机电操作工是供电系统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4.4 动力设备科负责内外部供电系统的政策规定,业务协调工作。5 控制要求:5.1 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设计、安
2、装、验收应遵守GB50070规定。5.1.1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5.1.1.1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5.1.1.2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5.1.1.3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5.1.1.4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5.1.2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5.1.3引至采掘工作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3、5.1.3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5.2 电气线路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5.2.3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5.2.3.1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应不小于300mm;5.2.3.2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
4、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5.2.4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5.3 电气及保护5.3.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5.3.2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线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5.4 照明、通信和信号5.4.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
5、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5.4.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5.4.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5.5 接地保护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5.5.1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5.5.1.1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5mm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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