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露天矿山防排水和防灭火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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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露天矿山防排水和防灭火安全规程1.1 防排水1.1.1 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1.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1.1.3 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1.1.4 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1.1.5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
2、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1.6 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1.1.7 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1.1.8 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1.1.9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1.1.10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径流量。1.1.11 有条件的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
3、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1.2 防火和灭火1.2.1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1.2.2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易燃易爆器材,不应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 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1.2.3 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1.2.4 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1.2.5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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