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能分包的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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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主体不能分包的法律依据【精品文档】第 4 页主体不能分包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
2、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针对施工来讲的,这里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针对勘察、设计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部分”是指什么,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根据行业习惯确定。在建筑设计行业,“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通常是指建筑、结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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