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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 【-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下面是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1 发包方(简称甲方):_ 承包方(简称乙方):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_(包工包料、清包
2、工、部分承包)。 5. 工期: 自_年_ 月_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_工期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元,大写(人民币):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元 (3)第三次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元 (4)第四次 竣工验收当天 支付工程总造价10% 合计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
3、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 62 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
5、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
6、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
7、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
8、部分。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2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二、 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
9、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量清单 7、 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除质量保证书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 图纸 提供方及份数: 八、 甲方工作: 1、 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 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
10、路等予以保护。 3、 如工程需基建方预留、预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4、 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6、 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九、 乙方工作 1、 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3、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十、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
11、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2、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 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c) 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d) 不可抗拒力; e) 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迟; f)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 工程竣工 a) 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b)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
12、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十一、 工程质量 a)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b)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c)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
13、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d) 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e)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f)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过验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g)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过后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14、。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和施工成本费用。 十二、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方式确定。 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3) 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顺延工期。 4)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三、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重新审
15、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四、 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 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五、 索赔和争议 1) 违约的处理: 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由乙方
16、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0.5%每天计收,但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 索赔 除非双方合同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 合同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致使
17、合同无法履行。 3) 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
18、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七、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八、 补充条款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3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
19、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
20、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 天内组织 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21、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 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 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 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
22、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
23、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 10 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
24、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
25、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
26、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发布的 (以下称 信息价格 )作为参考。 (1)钢筋 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
27、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 1.05)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 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
28、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 (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29、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
30、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
31、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
32、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 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
33、泥必须为以下产品: 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 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
34、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
35、、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
36、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 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 份),地质勘探报告 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
37、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
38、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 通用条款 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 通用条款 中未修
39、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
40、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 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
41、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
42、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 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
43、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 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 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 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