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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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XX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由中国农业大学于华江教授任主编,华中农业大学刘旭霞教授任副主编,中国农业大学王小龙副教授周超老师杨成及华中农业大学欧阳邓亚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会丽律师参加编写。xxxx分享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供大家参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
2、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
3、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
4、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
5、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
6、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
7、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8、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
9、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
10、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
11、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
12、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
13、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14、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
15、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
16、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
17、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
18、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19、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
20、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21、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
22、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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