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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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精品文档】第 5 页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
2、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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