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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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我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敏东一矿所属的各单位,包括所有与敏东一矿有劳动关系的外包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敏东一矿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一)职业病危害防
2、治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各副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各副总师各办主任各队队长(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置在通风环保办。 办公室主任: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2.负责审定本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3.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 5.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7.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需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8.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地方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管理小组职责1.组长职责负责统筹领导管理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落实工作重点,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管理小组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抓好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副组长
4、职责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配合组长分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小组成员职责负责日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各项防治工作,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定期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第一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六条矿长责任制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矿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
5、构,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批准、协调工作。 4.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总工程师责任制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主管责任。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4.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5.组织制订敏东一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6.组织本矿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 7.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
6、术管理工作,指导引进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安全副矿长责任制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3.定期检查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按期整改落实; 4.对矿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生产副矿长、工会主席责任制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7、 3.组织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4.在矿长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全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5.听取各队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机电副矿长责任制1.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3.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机电设施的完好负责。 4.负责组织指导全矿设备选型、降噪声、减振动等工作。 5.负责组织人员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完好和防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经营副矿长责任制1.落实国家
8、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3.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通风、采掘、机电、安全、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责任制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矿井采掘设计中预防矿井职业病危害工作负技术责任。 2.在矿井采掘设计中,充分考虑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设计方案,优化采掘设计。 3.在实际生产中,对矿井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不合理工艺,应进行改进和整改
9、。 第十三条机关科室责任制1.通风环保办直接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编制敏东一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对全矿防治粉尘工作、噪声监测及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负技术责任; 负责监督全矿井防尘管理、防尘设施、防尘管路的敷设。 2.安全办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负责监督职工个体防护佩戴情况。 3生产办负责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机电办负责对生产机电设施、机电防护设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 5.生产指挥中心对本矿的
10、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监督责任。 6.经营部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应有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负责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发放记录; 负责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中),负责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并组织考试。 7.财务部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使用。 8.纪审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各队队长责任制1.综采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
11、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2.掘进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3.机运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4.通风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5.水暖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6.储运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负责设置本队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 第二节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十五条岗前告知经营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
12、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现场告知1.副井口LED大屏设置职业危害公告,内容包括:矿井各地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实际情况等。 2.各基层队组在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检查结果告知。 经营部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第十八条副井口LED大屏公示矿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测定情况。 1.在采掘工作面职工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生产作业地点
13、设置粉尘告知牌板,通风队专人定期测尘并将数值告知。 2.在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设置噪声检测、告知牌板。按照每半年一次进行测定,并将数值告知。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三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二十条通风环保办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工作,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每年向地方管理部门进行一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矿井的基本情况; 2.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
14、理机构情况; 3.矿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矿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矿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矿井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二十
15、四条矿井应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四节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二十六条发挥本矿广播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LED大屏、宣传栏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宣传、培训内容1.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中职业危害管理。 5.职业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
16、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八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岗前培训聘请外部有资质单位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岗前职业危害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二)在岗期间培训l.培训的对象:全体在岗职工。 2.培训方式:各队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各队职工因工种调动的教育; 定期教育。 培训要求1.职业病培训计划列入矿培训计划中。 2.由经营部负责组织安排,基层各队的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3.每年培训学时不少于2学时。 第五节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通风队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集团公司下发有关文件要求,负责全矿巷道防尘设施的安装、维修、调
17、整。 第三十条各皮带的喷雾由所管辖各队按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一条各地点的防尘设施要按规定使用,确保其发挥防尘作用,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丢失,对责任队组和个人按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通风队加强各地点的净化水幕的日常维修和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立即处理和上报,如因维修不及时而影响正常使用,按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隔爆水槽的位置、数量。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破坏防尘设施,否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入井要加大对防尘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通风队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节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三十六
18、条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放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三十七条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员工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不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个体防护用品由矿人资科向公司统一申领,由各队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向员工发放,发放时要做好领取记录,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工作由矿工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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