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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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公司基础管理水平,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审核、修订、解释、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及流程,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科学规范;(二)结构严谨、文字简练;(三)协调配套、合理制约;(四)强化执行、持续改进。
2、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实施公司规章制度的年度制定及修订计划;(二)组织并参与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评审,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三)负责规章制度编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四)负责公司规章制度数据库的维护更新。 (五)对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提出规章制度的制订及修订计划;(二)负责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制订、意见征询和审批流程;(三)负责规章制度的评估、清理和检查;(四)配合完成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编撰 第六条公司规章
3、制度的制定应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范围,分别冠以“制度”、“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工作指引(手册)”的文种名称。其中: (一)“制度”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二)“办法”或“规定”: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主要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具体要求;(三)“实施细则”是为实施有关制度、办法、规定所作的具体规定,强调明细标准、操作流程和具体措施;(四)“工作指引(手册)”是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所作的过程性、规范性规定。 以上文种的层级效力依次递减。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应以条文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按章、节、条、款、项、目成文,
4、内容简单的可不设章、节。章、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条应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应按照“(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目应按照“1、2、3”等依次表述。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订目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与关键字定义;(二)机构与职责;(三)管理内容、管理要求与操作流程;(四)奖惩与责任追究;(五)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及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六)附件(如有)。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节规章制度的起草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应当履行立项申请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新制订或修订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后
5、,于每年12月底之前填写评审申请表,列明下一年度拟制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名称、进行制订或修订的必要性、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完成时间等。 (二)评审申请表经申请制订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主管部门】收到各申请部门报送的评审申请表后,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订/修订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规章制度制订/修订计划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审。年度计划审定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或修订公司规章制度的,可由申请制订部门按照工作签报程序,经公 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启动规章制度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涉及两个或以上职能部门的,应当联合起草。其中,
6、组织实施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制订部门完成规章制度草案后,应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作无意见。 第十四条制订部门应对征求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涉及配合部门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和配合部门共同进行协调并统一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制订部门应当在意见汇总表中说明情况。 第二节规章制度的预审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经汇总相关部门意见或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形成如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二)规章制度草案;(三)拟
7、订或修改规章制度依据的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目录;(四)规章制度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建议材料;(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及法务部和规章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制订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预审。 【主管部门】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度的申请、制订流程是否符合本规定;(二)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论证是否充分。 法务部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度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现有规章制度抵触;(二)制度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三)制度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文字表意
8、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存在歧义等。 规章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 经预审.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部门】会同商法务部后,提出预审意见。未通过预审的草案,由【主管部门】和法务部书面说明未通过理由后退还制订部门。 第十七条对于【主管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法务部预审后提出意见;对于法务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部门】预审后提出意见。 第三节规章制度的审批、发布及实施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经预审通过后,由制订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提请公司【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九条制订部门应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 行修改完善。定稿后的规章制度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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