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监理工程师学习之监理理论及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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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监理工程师学习之监理理论及实践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章 绪论n监理理论提出始于1990年 以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为契机n计划经济体质下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模式 以行政手段,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行使政府及出资人的权利。 指挥部的特征:一次性,行政性 无法解决的问题:工期马拉松 投资无底洞 n初衷 借鉴国际惯例,解决国家投资的项目管理问题n基本思路 建立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队伍,行使出资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施工管理n设想
2、 三方主体理论(业主/监理/承包商)n三方职责/关系 业主:出资者(决策者,项目的拥有者,收益者); 监理:项目实施管理者(投资,进度,质量) 承包商:项目实施者 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基本职责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监理的基本职责n三 控:投资,进度,质量n两 管:合同,信息n一协调:协调业主参建各方关系 施工安全是施工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问题监理制度的要点(初始)n独立第三方;n职业要求:公平,公正,高智能;n业主的要求通过监理提出;n业主不与承包商发生直接联系;监理制度的要点(现在/将来)n阶段:施工阶段 前期及保修阶段条件成熟时可以展开n监控目标: 基本目标:质量,安全 额外目标:进度,投资
3、n性质: 强制性:质量,安全 咨询性:进度,投资监理制度的核心是,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受制于业主。 第二章 有关监理的现行法律规章制度n建筑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需要重新界定公共利益/业主利益/承包商利益的
4、边界n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颁布时 间:2011年7月1日(修订) 部 门:山西省人大法律是游戏规则,基本要求是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边界n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建设单位的责任n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n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
5、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有关结构(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业主及设计单位无权擅自变更n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环保),事涉及公共及社会利益,业主无权降低投资标准规模n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
6、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n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nn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
7、量和安全责任。n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n 建设单位是一般工业/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参加方有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图审、实验检测),即五方(七方)主体n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质量监督站是验收的监督者,基本职责是监督验收者的合法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国家强制标准的实施n第十七条 建设
8、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nn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n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质量、安全监理规划和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
9、(三)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六)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八)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n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
10、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和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将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n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n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11、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n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
12、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n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包括甲供材料,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n第三十一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13、(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n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三)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四)建筑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特种作业人员与行业有关,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种类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n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念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
14、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n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n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n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危险性较大的分
15、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n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n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n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n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
16、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n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n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17、n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爆破工程n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n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n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n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n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
18、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n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n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组成。n参建各方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n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n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9、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n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n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n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CB/T503192013 n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n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
20、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n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n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n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n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n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
21、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n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n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n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22、职称、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n2.0.9 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n2.0.10 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n2.0.11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n2.0.13 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n2.0.14 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n2.0.15 平行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n2.0.16 见证取
23、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n2.0.21 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n2.0.22 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n2.0.23 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n2.0.24 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n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4、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n3.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n3.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n3.1.5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n3.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n3.
2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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