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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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精品文档】第 3 页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作者:宋文源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由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主要作用在于:(1)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在公司制度中,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把握着整个公司的大小事务
2、,而董事不一定是股东,在董事会权力愈发膨胀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董事侵害公司、损害股东的利益。此时西方权力制衡思想也体现于此,在公司结构中,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以防止董事会“独裁”,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2)保护债权人相关利益。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财务制度记录了公司发展状况,而现在众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做虚假财务,这样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监事会就发挥着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监督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的作用,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监事制度的运行,增加了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公司发展也意义重大。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作用微小,形同虚设,
3、存在如下问题:(1)监事会独立性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权力极度膨胀,管理着公司的所有大大小小事务,出现董事会“一手遮天”的情形。很多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甚至是由董事会提名、推荐而进入监事会的,因此而导致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2)权力内容不足。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股东会是平行,地位相等的。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相关授权严重不足,监事会职权范围小。例如,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没有赋予其公司的代表权,在出现重大事项时,没有否决权。监事会仅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缺乏人事监督权,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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