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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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精品文档】第 8 页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JF 2011 056)(房产出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委托人(以
2、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出售房产基本
3、情况具体见附件一。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1.提供与房产出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发布房产出售的相
4、关信息。3.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5.代办产权过户手续。6.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3.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第六条 委托出售价格甲方要求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左右。最终成交价格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第七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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