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辛教授的访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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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罗克辛教授的访谈【精品文档】第 18 页罗克辛教授的访谈引言2006年1月,慕尼黑。在慕尼黑大学的法学院,Claus Roxin坐在一间小办公室内,被书的高塔所包围:他的刑法学总论教科书第一卷的第四版刚刚出版。从这里出发,几十个样本将去往世界各地,从韩国到阿根廷的科尔多瓦,点缀着作者那个性化笔迹的题词。对于所有这一切,他都需要独自操劳,在这个被规定为“第三方资助房”的地方这个房间属于他的教席继任者,他每周只能来使用一次;人们不禁会想,德国的大学没有真正理解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退休教授给它们带来的巨大资本。当Claus Roxin站起身迎接进门的客人时,房间就
2、显得更加简朴了。即使已经75岁,也无损他那伟岸的身姿。一代又一代的学生在课堂上认识他,那时他带着鼓励的目光,声音越过一排排座位,督促着人们进行反思。之前人们将这样的人称为“讲台之星”。Roxin的课堂印在记忆之中。“Bei Mario”,法学院附近阿德尔伯特大街上的一家披萨店,是教授们与客人们聚会的场所(译者注:地址是Adalbertstrae15,各位去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参观时可以考虑到这里吃顿饭啊),Claus Roxin在这里随和地表达了对这次对话的关心:根据他学术生涯的几个阶段,阐述了作品的时间历史环境。这次对话首要的任务是对20世纪刑法历史的历史化做继续思考与继续工作的鼓励。重点之一是
3、问国际影响,尤其是他的思想对拉丁美洲的辐射效果。因为尽管Claus Roxin一直都住在德国,但是他被西班牙的同行称为“历史上对西班牙-拉丁美洲最重要与最有影响力的刑法学者”。是个人荣誉博士头衔,这个名单从韩国到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直到墨西哥、秘鲁、巴拉圭和阿根廷大量的授奖,他的大量作品被翻译被大量翻译为各种语言,都是南欧与拉美对他崇敬的确实证据。即使他在近处欧洲与远处欧洲(译者注:指拉美)法律文化圈取得的巨大成果是建立在这些地方长期移植德国刑法学思想的传统之上,但是他的成果同样是可观的现象。这是如何发生的?刑法学思想与刑法学理论建构的产生语境与使用语境之间的差别是如何被搭上桥梁的?
4、为什么这样的法律继受可以有效运行?这次访谈是在2006年1月26日举行的。事前一周将要问的问题提交给了Claus Roxin,他没加任何修改地接受了。这里呈现的文本是没有删改的原始形式。访谈开始问:Roxin先生,您于1931年出生在汉堡,在那里您于1950年冬季学期开始了法学学习。在一个面向大学生的演讲中,您曾提到,您的父亲建议您学法学,因为学这个专业之后会有许多的可能性,然后发现如您自己正是这一生动例子“实践因理性而结合的婚姻,可以产生真爱”。(译者注:这就是传说中的“先结婚,后恋爱”或者“日久生情”。)如果允许的话,我想留在这一图景之中:这一过渡是否有一个显著的切口?有没有哪些特定的学术
5、教师让这个理性的决定变成了爱?您的学术老师Heinrich Henkel在其中发挥了何种作用?答:Heinrich Henkel是一名宽厚又体贴的老师:他帮我打开了双眼,看到了法治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在Eberhard Schmidt的论文之外,就数他的教科书对我之后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我对刑事实体法的热情则是被Hans Welzel所唤起的,他的目的行为论在50年代刑法体系基础讨论中处于中心地位。我从事于刑法学的研究,并深入研究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要想到这两位的。(译者注:Roxin与Jakobs一样,都是听从长辈的建议,出于理性而非出于热爱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在之后
6、的学习过程中爱上了法学。当然,那都还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事情了,那时候德国的社会风气还是很传统和保守的,战后经济还没恢复,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所以也倾向于让孩子选择一个靠谱的专业。此外,Roxin与Jakobs对于刑法学的兴趣,都是被Welzel所激发的,Jakobs甚至为此专门投奔Welzel门下。Welzel不愧为一代宗师。)问:回顾一下您刚开始大学生涯那时的时代背景,基本法刚生效一年左右,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履行职务也才几周而已。您自己曾指出了,您属于必须要为联邦共和国打下基础的一代法律人,并谈及了“历史最低点”:您在法律史期刊上如此写道:“我们只有一次机会,在历史最低点建立一个议会民主、
7、一个社会的法治国,以及法治国所需要的一部以维护基本权利与人权为义务的、合乎人道并同时实用的刑法,这部刑法将把被那些可怕罪行所毁损的德国法与德国法学的名誉从国际上重新找回来。”您是什么时候发觉,站在一个“历史最低点”上的?这是一个事后的判断,还是您年轻时候就已有了这一自觉的动机。答:当然存在这种危险,人们将之后才获得的见解归因于自己年轻时候的见解。这里涉及到的是关于重新开始的意愿与意识,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回溯到一个具体的场景。1963年在萨尔布吕肯举办的刑法教师会议,我是头一回参加,我被邀请去了Werner Maihofer的住所,和有一群年轻且没有历史负担的刑法学者相聚。在那里,新刑法典的19
8、62年政府草案被一致批评为落后与保守。在那个时候,就已经谈到了我们年轻人的任务是创建一部新的、法治国-自由的、建立在现代改革运动基础上的刑法。然后,在1964年,这一动议打动了来自瑞士、当时在美因茨教书的同行Noll。他建议共同起草一部全新的刑法典。我们1966年关于刑法总则的“选择草案”正是由此而来。(译者注:Jakobs在访谈中说,他也觉得1962年旧草案乏善可陈,不过他老师Welzel是这部旧草案的起草者之一,所以他不敢当面说这话。)问:“可怕的罪行”对于您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尤其是纳粹时代的刑法史。在学生与助手圈中会讨论这个问题吗?刑法“脆弱性”的历史经验对于您来说有多重要,即刑法文化
9、的受危害性正如Wolfgang Nauckes的论文集的题目所写的对于您自己的道路来说?答:关于我在当助手时是否有讨论纳粹时代罪行的问题,要根据参照组区分地回答。在汉堡的时候,我们讨论了很多;因为我的一位助手同事Herbert Jger写的教授资格论文就是极权统治下的犯罪。如果人们将我至今坚守的刑法理念作为纳粹时代的反差组进行理解,就会发现我自己的论文也讨论了这些罪行:行为刑罚取代思想刑法,法益保护取代义务损害,个人保护取代制度保护,等等。我也曾研究过纳粹罪行及对其的刑事处理。我的博士论文一公布,就被报纸报道了,题目是以色列允许判定Eichmann有罪。这里有着今天被激烈讨论的关于“组织权力机
10、构下的正犯”的理念的卵细胞。我也在NJW上发文,强烈批判了辩护人Laternser关于奥斯维辛审判的一本书。我也在1966年加入了德国法学家大会常任理事会所召集的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批评德国法院对于纳粹暴力犯罪过于轻缓的判罚。我的教授资格论文中的正犯理论涉及独立于我关于组织支配的理念也受到了它的影响。允许我回到您一开始提到的问题来,从这些情况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我从一开始就是将我刑法学者的工作理解为与过去的决裂、理解为一个新的开始。(译者注:无论是Roxin的老师Henkel,还是Jakobs的老师Welzel,在纳粹时期都有过污点。Roxin一直激烈地批判纳粹,而Jakobs在这个问题上比
11、较淡然。)问:您在1957年博士毕业之后,是否想过从事刑事法官的职业?或者:您是否被法庭中的工作所诱惑过?(意大利的同行特别喜欢将大学工作与法官职务结合起来)答:我一直觉得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很有吸引力。但是奇怪的是,我从来没有觉得要去尝试从事这类职业,尽管我可以获得一个兼职法官职位,尽管我可以像一些同行那样去当刑事辩护人。我觉得,原因可能是,我对于研究与教学这两者是同等的的兴趣是压倒性的,没有留任何空间给其他的法律职业。毕竟我可以通过实现对实践的间接联系,因为我的妻子是刑事辩护人,我们之间能够相互咨询。(译者注:对比一下,Roxin从没想过去从事实践工作,而Jakobs本来是想去当民庭法官的,结
12、果一不小心就走上了刑法研究的道路)问:博士毕业之后,您于1962年完成了教授资格论文。您当时才31岁,这在当时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年纪;今天那些教授资格论文写作者的平均年龄是40岁。汉堡大学给了您在刑法、刑诉法、法哲学专业上的授课资格,在法哲学这里我想加一句:您在1962年写的对目的行为论的批判一文中,通过法律理论基本假设强力批判了目的主义。批判的重要出发点是以下核心信念:刑法不允许与本体的既有事实进行连接。对于这一核心信念,即使是“战后几年自然法复兴”结束后的“波恩共和国”之中,以及直至今日仍从那里继受目的主义要素的人那里,也不再有人真正提出质疑。您在之后建立了自己的机能的、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
13、,不是以本体的既有事实为导向,而是以特定的刑法的也就是刑事政策的标准作为导向。对于刑法教义学,您通过这种方式已经解决了本体论论证的问题。那么法哲学家Roxin又是如何?您认为法的本体论论证的问题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么,或者它还是一个无可避免的“骚扰”着您的问题?答:我的法律圣经一直都是基本法,它在我学习法学之间就进入了我的生命。人的尊严、人格的自由展开、平等原则、言论自由和其他法治国的基础,对于我来说永远都是公理,我虽然知道它们的哲学背景,但是我一直认为,它不再需要我再在法哲学上进行耕耘。此外,我也研究过现代刑法的哲学与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启蒙法哲学家如贝卡利亚与霍梅尔,康德与黑格尔,新康德主
14、义与新黑格尔主义,以及Welzel的客观逻辑结构。我在哥廷根的时候,也主持过关于刑法启蒙与黑格尔法哲学的研讨课。这所有的一切没有出现在法哲学的出版物中,但是在我的刑法学作品中得以凝结。我将犯罪理解为法益侵害这在我的新版教科书中重点强调建立在启蒙的社会损害理论。我坚定支持罪责原则,是理想主义的思想财富。我引发了巨大共鸣的客观归责理论,如同我概念展开的方法从抽象到具体,最终也是受到了黑格尔的启发。当然,我从来没有加入哪个特定学派,而是总是尝试走自己的路(译者注:自学成才,无门无派,独孤求败)。(译者注:在这里,我们看到了Roxin与Jakobs之间的重大差别。Roxin将宪法视为圣经,认为没有必要
15、再去耕耘宪法背后的哲学原理,宪法才是刑法研究的最重要来源,因此他不专门研究法哲学,但同时也将受到的哲学启发凝聚到刑法理论当中;而Jakobs的真爱是法哲学,非常重视哲学上的探究,追求刑法在哲学上的体系性,因此他认为Roxin属于“论题学派”,是以通过特设论据来解决具体问题为导向的,换言之,在哲学性、体系性上有所不足。)问:我能否再问一个关于法哲学基础的问题?当人们问您哪位法哲学家对您的思想特别重要时,您会提到谁?答:除了前面提过的那些,就是我在慕尼黑的同事ArthurKaufmann,我自与他商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时起就与他建立了联系。问:让我们再回到您的人生履历上来。关于刑法改革方面,1954
16、年至1959年大刑法委员会公布了所谓“1962年草案”,这是新刑法典的草案。这是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刑法领头人物的参与下所产生的。1964年,您得到了哥廷根大学的教席,刑法教师会议在您的家乡汉堡举行。我们今天看到,在这次会议中出现了联邦共和国刑法历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Winfried Hassemer写道:“我从未经历过那种两个阵营(与世代)之间的鲜明区分。”您是否也这么觉得,您能否说说对那次会议的印象,到底发生了什么?答:在这次会议上,我们讨论了您所提到的“1962年草案”。许多老一辈同行参与了这个草案的起草工作,而几位年轻的教授在会议上就这一草案与他们发生了争辩。我的任务是,谈一谈该草案中关
17、于错误的规定。我进行了很生动地批评,而Welzel在我演讲之后,从口袋里掏出了一份他所撰写的反击批评的打字稿,完全没了解我的论述。这之后,在一场可能违背议程的协同报告中发生了生动的争论,结束时流传着这样的决议:显著比例的刑法教师因我的论述而团结在了一起(译者注:初出茅庐的Roxin一战成名,逆袭曾经的偶像Welzel,够励志吧)。后来,我们当时的主席Engisch阻止了决议的作出,他的理由是,刑法教师大会对报告举行投票还没有形成习惯。这是一个明智的行为。因为公开争议会维持对立,而这一对立并非不可调和的。Gallas,一位当时极有影响力的同行,也是“1962年草案”的起草者,在当天晚上邀请我去红
18、酒馆,和兴奋地谈了一晚上;Welzel在之后的岁月里也与我有着很好的关系。(译者注:所以说当领导的还是要情商高,如果当时把矛盾公开化,可能会造成双方进一步死磕,不利于化解矛盾、达成共识)问:就在那一年,一个年轻刑法人的队伍被组建起来了,其中包括关键人物Claus Roxin,这个队伍公布了从那时起直至今日的“选择草案”,对德国的刑事立法与学术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1969年的第一次刑法改革法与第二次刑法改革法重新调整了源自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总则部分,明显体现了年轻学者们的“选择草案”的影响。这一共同结果是怎么达成的,在巴特洪堡会议上有没有一个指导精神?答:对“选择草案”所做的工作,是前面提过
19、的1963年萨尔布吕肯刑法教师会议的谈话与1964年汉堡会议关于“1962年草案”的争论的结果。根据我的记忆,正式建立工作组,是根据PeterNoll的动议;第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选择性草案”,14位编写者自始至终都在。一开始的几年,我们的会议还不在巴特洪堡,而是不断换着地方。问:您在整体刑法学杂志第81期(1969年)所发表的文章弗朗茨李斯特与“选择草案”的刑事政策理念,在这里新的方向显而易见。为什么您要提到李斯特,换句话问:为什么您要将改革的思考与历史的角度结合起来?答:这个历史的视角是外部原因给我带来的。整体刑法学杂志在1969年出版了李斯特去世50周年的特别刊,我作为该期刊的编
20、辑之一也参与了这个特别刊,围绕这个写一个非常接近的主题。因为李斯特和他的学生拉德布鲁赫的特殊预防刑法理念对于“选择草案”以及我自己的刑事政策理念影响重大。这一影响至少与我之前提到的老一辈哲学家和启蒙法律政策家一样重大。问:1970年5月13日,您在柏林的演讲“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被视为刑事体系思考历史上的里程碑也许我们可以为那些对德国刑法史还不是很熟悉的读者加上一段,人们大体可以将联邦共和国的刑法学历史分为五个时代:在宾丁与李斯特的体系中达到巅峰的自然主义,引起重新规范化的新康德主义,导致非理性主义的整全观察方式,来自Welzel的目的主义,以及最后的机能目的理性主义。据说,您演讲选这个主题“
21、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时“犹豫不决”,实际上它的影响非常巨大。在国外,这场演讲当时被翻译成了六种语言西班牙语,日本语,英语,韩语,意大利语和葡萄牙语。您有没有想过您的演讲会取得如此大的关注?答:没有,我从来没想过,那个演讲部分还很简略,是某些方面还不够成熟的文本,一种纲领式的构思。但是这个演讲和一些其他文章一样:反响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问:如果我没记错,在同一年,也就是1970年,您第一次去了一个西班牙语国家:您在阿根廷的贝尔格拉诺大学举办了一次演讲。这次到访是如何实现的?您对这第一次到访有何印象?之后与阿根廷的关系又是如何进展的?答:正如我旧札记中摘录出来的,我第一次到访布宜诺斯艾利斯是197
22、1年10月7日至15日。它是一场国际会议,一些重要的意大利同行也都在场。德国人之中,除了我,还有Welzel和Armin Kaufmann也被邀请了。邀请者是Bacigalupo教授,我在哥廷根时就他就已经拜访过我了;动因是阿根廷刑法典制定50年的庆典。大会的过程,我已经不太记得细节了。不过我和Bacigalupo建立了学术关系与私人关系,他之后移民到了西班牙并在那里工作。问:关于与拉丁美洲的关系,我想等下再问一些相关问题。但我们先看看您的时间年表:1971年,您拒绝了其他大学的教席邀请,去了慕尼黑大学。您是Reinhard Maurach的继任者。我想请问一下,这次变动的主要动机是什么?答:
23、我从哥廷根转去慕尼黑,有着学术与个人的双重原因。个人原因首先是,我和我的妻子都是来自大城市的,也就是汉堡,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哥廷根这地方对于我们来说太局促了,尽管大学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条件。还有,慕尼黑在文化上和风景上都比下萨克森更有吸引力。此外还有学术上的原因:尽管哥廷根的法学院也有很重要的教授比如我那时有FranzWieacker与Werner Weber但是慕尼黑还是属于顶尖法学院。首先我认为慕尼黑是一个大城市且具有国际吸引力,因此是一个辐射力很强的平台。高校政策的原因也是我离开哥廷根的原因,尽管我一开始在那里过得很舒服。因为我在哥廷根的时候,学生动乱总是瘫痪我的教学与科研,而在慕尼黑的
24、这种关系相比之下就是天堂了。(译者注:Roxin与Jakobs都对60年代至70年代的学生动乱表示无语,也都离开了北方的大学,去了南方的巴伐利亚州。Roxin去了慕尼黑,Jakobs去了雷根斯堡,二人都表示这边的学生要乖多了。原因是,巴伐利亚的政策好。)问:在慕尼黑,您开始享有一段长时间的外部稳定,并开展了紧张的科研与教学活动。同时,也出现了几十年重要的政治背景变化:在70年代,德国内部有着严重的政治冲突关键词是所谓“1968者”,社会科学的兴旺对于刑法学有着部分极端的要求,还有冷战和直到当时还没有察觉的恐怖主义袭击浪潮。在法律政策层面相应地强化了阵线,这尤其体现在关于诉讼法的讨论中。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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