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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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246 证券简称:宝莱特 公告编号:2020-083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开源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 、 “发行人”或 “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1,9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宝
2、莱转债”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31号文同意 注册。 本次发行的宝莱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 )登记 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 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资 料 可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
3、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2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00 万元,共计 219 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0 年 9 月 4日至 2026 年 9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 。 5、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4%、第二年为 0.7%、第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1.8%、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
4、.5%。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5、2020 年 9月 4 日。 3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6、年 9月 10日, 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止。 (即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 。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0.54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 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
7、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 4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
8、0+Ak)/(1+n+k) ;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9、。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
10、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5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从
11、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 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 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 公司将
12、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 5 个 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 票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 6
13、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
14、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
15、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7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 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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