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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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本校按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应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通过,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
2、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三年。成员中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成员中至少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并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文、理科两组进行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主要职责为:1、审查通过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及初审分委员会提出的全部申请材料;2、协助和指导各院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
3、查,组织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3、将每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4、收集、整理有关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方面的材料并存档、立卷;5、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发放学位证书工作;6、组织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7、组织申报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学院或相近的学科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院长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学院党
4、政有关负责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秘书,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定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拟申报的博士点学科,审定我校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 (六)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作出决定。 (七)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
5、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八)审议批准上报参加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优秀硕士、博士论文评比的学位论文。 (九)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四)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五)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六)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
6、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 (八)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得通过。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
7、造性的成果; (五)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具备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程序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曲阜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科研成果量化指标所规定的要求,即可向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一般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中外论文摘要各1025份(其中包括手稿一份存档),论文详细摘要十份(如无详细摘要,提交论文二十五份)和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生
8、正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3-5个月,应由导师、博士生指导小组及各有关教师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进行初审(预答辩),教研(研究)室、学院负责人应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初审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初审通过后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以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请书后二个月之内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同意其申请学位及组织学位论文答辩:1、未完成培养计划者;2、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补考);3、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缺考者;4、论文经资格审查小组初审认为不合格者;5、在政治思
9、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通过学位审定,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 3基础理论和专业课。 本校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应根据培养计划安排进行。每门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小组成员(由三位以上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含导师)名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0、或本门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论文的撰写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本校博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
11、学位论文、达到曲阜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科研成果量化指标所规定的要求,并经资格审查小组初审(预答辩)通过;教研(研究)室主任、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本校博士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学位论文,并向教研(研究)室申请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须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论文评语表,并向教研(研究)室作介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博士生应以学术报告会的形式向导师、博士生指导小组及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详细的报告,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所提意见的记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小组应对
12、论文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若同意答辩,博士生应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及所在教研(研究)室签署意见,院长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即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本校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在答辩前应聘请七至九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尽可能聘请校外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是校外专家)。同时,应将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不超过一万字)印送有关专家(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中本学科、专业的成员,校内外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及本研究方向内有研究成就的专家;本校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等)和有关单位(包括国内各相近学科的
13、研究机构;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中有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国内该学科方面的专业学会和主要刊物编辑部等),广泛征求同行评议。 博士论文未征求同行评议不得组织答辩;同行评议意见有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要求水平的,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导师、评阅(议)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封密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议)人的姓名和评阅(议)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送审论文一律不附软件(计算机程序),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议)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有
14、两至三位外单位专家,并至少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人。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有关教研(研究)室与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所指导学生的论文答辩。校内委员由学院聘请,校外委员由学校聘请。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投票表决。同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
15、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审议授予学位等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不投违心票。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 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时,不能组织答辩。 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本校的统一印刷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
16、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主席宣布开会; 2、导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 4、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5、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先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论文的评语,并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通过博士学位论文时,答辩委员可根据论文水平按A、B、C三个等级评分,并填在表决票有关栏目中。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经全体委
17、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在一年内和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
18、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进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博士学位论文或详细摘要散发后收到的同行评议意见及汇总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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