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讨论)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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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讨论)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纳税筹划案例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一.混合业务的筹划案例一:2002年5月,我公司在某专业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空调售价4 000元(含税价)。该专业电器商场为了促销,推出了为客户免费安装服务。实际上,购买电器免费安装已成为商业习惯。经过询问我们发现,为我们安装空调的不是该专业电器商场的人,而是另外一家安装公司。安装人员称:该专业电器商场每
2、台空调付给安装公司200元的安装费。这样,电器商场开具40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安装公司另开具200元的发票给电器商场。案例二:最近,某公司一员工在某电讯公司交了两年4 800元的电话费,免费获得了一部CDMA手机。该电讯公司为了促进手机的销售,推出了“预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即在该电讯公司交纳4 800元的电话费,送你一部新手机。据说这种促销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人称为促销“金点子”。案例三:某纺机厂是生产纺机设备流水线的专业厂家,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8 500万元。由于该厂既负责流水线设备的生产,又负责设备的安装(其中包括现场设计项目在内),其中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0,所以企
3、业的税收负担率一直较高。此外,由于流水线的安装期限较长,短的要半年,长的要一年,会计对销售的时间常常把握不准,税务机关每次检查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被查出。因此,该企业的负责人苦恼不已。案例四:某大型商城的财务部李经理于2001年12月底对该商城的经营情况作综合分析时发现:该商城在2001年度销售各种型号的空调器5 243台,取得安装调试和维修服务收人953 860元;销售热水器4 365台,取得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收入358 540元,两项收入合计1 312 4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90 69060元。这一块的税收负担的确不轻!案例一这种司空见惯的操作方式其实给销售者带来了额外的纳税负担。有关
4、税负分析如下。 电器商场开具了4 000元的发票要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4 000(1+17)175812(元)安装公司就200元的安装费按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营业税为6元。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电器商场200元收入在重复缴税,商场虽然开具4 000元的发票,但除去付给安装公司的200元,实际只得到3 800元。但是因为其开具了4 000元的发票,就要为200元的安装费交缴增值税29元;而安装公司又要因取得200元安装费而缴纳6元的营业税。如果把营销和纳税筹划结合起来,能为电器商场节省很大一笔税收。方案为:商场开具3 8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另外200元由安装公司直接开具200
5、元的发票给消费者。筹划结果:商场开具3 800元的发票,那么应计提销项税55214元;另外200元由安装公司直接开具2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这样,商场每台空调可省掉29元的增值税。因为该商场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连锁店,假如每年10万台空调,那么一年就可节省290万元的增值税。获取这么大的收入实际上企业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操作,关键在于企业有没有进行税收筹划。案例二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多缴了税。分析如下: (1)该电讯公司收取的4 800元电话费要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44元。 (2)对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缴纳3的营业税,假设同种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 500元,那么该
6、电讯公司应负担的营业税为75元。 (按有关税法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如果进行税收筹划,上述“金点子”会更完美:该电讯公司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卖“手机+两年的电话费4 800元”,这样该电讯公司就可以按4 8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44元。每部手机节约营业税75元。假如一年销售10万部手机,每年可节省营业税750万元。案例三方案:“成立专业安装公司,进行分类核算”。组建独立核算安装公司,将部分安装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转换成营业税,仅此一项就少缴增值税上百万元,此外也使销售环节的会计核算问题得到了解决。对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组织和经营,是
7、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翻开我国的税收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税收制度政策的设置体现出对专业性生产和协作的认可和支持,对“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业的税收“待遇”则是从紧掌握的。仅以流转税中的混合业务为例,我国目前税法对企业从事混合业务是从高征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条例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运输装卸费、奖励费、违法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这个规定中就提到部分混合业
8、务,如运输装卸费、包装物租金、仓储费等。再比如对销售货物的企业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的“三包”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八条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等等。根据这些规定,对那些货物经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就难免会征收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了。案例四: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和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关于“三包”业务以及平销行为的规定,在企业财务核算没有差错的情况下,给出如下建议:一是企业应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建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二是采用适当的
9、组织形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与生产厂商直接挂钩,与商城配套服务。三是完善经济业务关系。将原来生产厂家与商城的双重业务关系,改为生产厂家与商城的关系是单纯的货物买卖经销关系,生产厂家与专业服务公司关系是委托安装、委托维修服务的关系。根据这个思路,假设该商城2002年度经销的空调器和热水器数量不变,那么专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安装服务的收入金额为4 312 400元,适用3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1 312 400339 372(元) 经过以上筹划,从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讲,企业实际少缴税款1 523 186元,税收负担下降了82
10、35(这里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按照这个思路,对于那些商业集中的街区可以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组建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空调安装维修服务中心、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中心以及热水器安装维修中心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集中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有关项目的技术管理,提高技术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又可以享受低税率待遇,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福音。案例五:李先生经营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该公司最近接到一笔服装业务,对方企业东方时装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某款式服装10 000件。该公司的负责人对这笔业务的方式没有特别的要求,既可以采取经销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双方协
11、商约定:如果采取经销方式东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这批服装的布料可以由东方时装公司提供,也以向其他单位购买,该布料目前的市场价格为125 000元;服装的单价为每件21元(不含税);如果采取来料加正方式则由东方时装公司提供布料,每件服装的加工费为85元。经测算: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在生产这批服装时,可取得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200元。由于东方时装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按6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东源服装有限公司从东方时装公司购进布料取得进项税额7 500元(即125 000元X 6)。东源服装有限公司的李经理不知道采用哪种经营方式较划算。如果其他条件不
12、变,加工费为每件服装7.5元、9.5元时,应选择哪种经营方式。筹划思路: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相同。在日常税收筹划过程中,筹划人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算账: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去分析。即能获取的毛利多少,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利大,就选择哪种经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经销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生产方式。反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在具体营销过程中又有三情况需要考虑:(1)经销毛利等于加工费;(2)经销毛利大于加
13、工费;(3)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方案一:经销毛利等于加工费。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 000元(即10 000元21元12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21X17125 000X 63 20025 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85 000元(即10 000元X85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85X173 20011 250(元)通过比较,采用经销生产方式与来料加工方式毛利一样(这里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却增加了13 750元(即2
14、5 000元11 250元),并且还要相应地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 375元,二者合计15 125元。在经销方式下,东源服装有限公司要多支出现金15 125元。结论:这笔业务对东源服装有限公司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更划算。 2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21X17125 000X173 20011 25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8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85X173 20011 250(元)结论: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
15、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那么无论采用经销生产方式还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这里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经营效果都是一样的。方案二: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 ,如果每个服装件的加工费为75元,情况怎么样呢?下面我们作一个分析: 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25 00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人为75 000元(即10 000元X75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 75Xl?一3 2009 550(元)通过比较,采用经销生产方式比来料加
16、工方式毛利多10 000元(即8 500元75 000元);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却增加了15 450元(即25 000元一9 550元),并且还要相应地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 545元,二者合计16 995元。在经销方式下,东源服装有限公司要多支出现金6 995元。结论:这笔业务对东源服装有限公司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更加划算。如果将进销差价再进一步增加,直至消化掉税收因素,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2。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1 25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
17、加工费收人为75 000元(即10 000元X 75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 75X17一3 2009 550(元)将经销与加工进行比较,经销比加工多获得毛利10 000元,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经销比加工税收负担多1 700元(即11 250元一9 550元),并且还有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元,二者合计1 870元。在经销方式下,东源服装有限公司要多取得现金8130元。 结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并且在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经销生产方式更划算。 方案三: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 如果每个服装件的加工费为9.5元: 1作为一般
18、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25 00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95 000元(即10 000元X95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 000X95X173 20012 950(元)通过比较,采用经销生产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 000元(即85 000元95 000元);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经销比加工税收负担多12 050元(即25 000元12 950元),并且还有?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 205元,二者合计13 255元。在经销方式下,东源服装有限公司要多支出现金23 255元
19、。结论:这笔业务对东源服装有限公司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更加划算。2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 0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1 25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人为95 000元(即10 000元X95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2 950元(即10 000元X95元X173 200元)。将经销与加工进行比较,加工比经销多获得毛利10 000元,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却多了1 700元(即12 950元一11 250元),并且还有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元,二者合计1 870元。在加工方式下
20、,东源服装有限公司要多取得现金8 130元。结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东源服装有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并且在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加工方式更划算。案例六:调整公司架构减轻企业税负 康美物流公司内部设有批发中心和运输车队以及仓储管理中心等,为了强化管理,企业内部以业务部为单位实行内部结算。运输车队的主要任务是为批发中心、大型商场运输货物,业务空隙也外出招揽一些其他业务,如帮助外单位运输一些零星货物等。通过企业的内部核算资料显示:2003年实现商品销售收入560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735万元。运输业务部的业务额为2160万元,其中外揽业务560万元。另外,公司仓储管理中心结算的
21、仓储业务额为1200万元、搬运业务额为200万元。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万元,与仓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万元。企业处于微利经营状态。 2005年初,某税务事务所接受该企业董事会的委托,担任该公司的税收法律顾问。为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税务咨询人员对该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取样和论证分析。当税务咨询人员将该企业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之后,他们发现企业的纳税方案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从该公司的情况来看,其名称是物流企业,但是实际上主要从事的是货物销售业务。就一般情况而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物流企业提供配送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收入。
22、因为物流企业一般是以提供营业税劳务为主,所以对于物流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在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同时提供包装、加工等增值税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虽然该企业是按照不同的业务划分成业务部管理的,但是由于有些业务在具体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并未划分清楚,所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发生运输及其他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3412万元(2160x17-26),仓储业务额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00x17-4),搬运业务额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34万元(200x1
23、7)。 那么对于该企业来讲,有没有税收筹划的可能性?税务专家建议:将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从货物流通业务中分离出来。 其一,将企业原来的运输车队独立出来,成立专业运输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二,将企业原来的仓储以及搬运业务划分出来,纳入专业运输公司,并且各业务分项目分别核算(也可以单独成立储运公司)。 其三,在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运输、储运公司与购货单位直接发生关系,即购货者在与货物批发中心签署货物供应合同的同时,也与运输公司签署运输合同,与储运公司(在成立储运公司的条件下)签署货物仓储以及搬运合同。 这个方案有没有操作难度呢?原来康美公司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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