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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净化感染控制操作规程建立防治交叉感染,特别是病毒性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等感染性疾病在血液 透析患者中传播的标准化操作规程,达到预防和控制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性 疾病传播目的。一、 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控制基本设施要求(一) 血液净化室(中心)的结构和布局参见血液净化室(中心)结 构布局章节。(二) 应在血液透析治疗区域内设置供医务人员手卫生设备:水池、非接 触式水龙头、消毒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备。(三) 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工作服等。(四) 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感染病区的 机器不能用于非感染病患者的治疗,应配备感染患者
2、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五) 护理人员应相对固定,照顾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护理人员不能同时照 顾乙肝和丙肝阴性的患者。(六) 感染患者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 器等应有标识。(七) HIV 阳性患者建议到指定的医院透析或转腹膜透析。二、 治疗前准备(一) 对于第一次开始透析的患者或由其它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 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 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二) 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血源性传染性疾
3、病,要求患者遵守血液 净化室(中心)有关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如消毒隔离、定期监测等,并签署透 析治疗知情同意书,透析器复用患者应同时签署透析器复用知情同意书。(三) 建立患者档案,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对乙肝和丙肝患者作明确标识。三、 工作人员着装及个人保护装置穿戴(一) 工作人员从专门的工作人员通道进入血液净化室(中心)。于更衣 室更换干净整洁工作服。(二) 进入工作区,应先洗手,按工作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设备,如手套、 口罩工作服等。(三) 医务人员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的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置。(四) 处理医疗污物或医疗废物时要戴手套,处理以后要洗手。(五) 复用透析器的工作人员应戴好手套、
4、围裙、面罩、护目镜。 四、 工作人员手卫生医务人员在操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 年颁发的有关医 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见附录。在透析操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前后应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二)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或透析单元内可能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应戴手 套,离开透析单元时,应脱下手套。(三) 医务人员在进行以下操作前后应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操作 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深静脉插管、静脉穿刺、注射药物、抽血、处理血标本、处 理插管及通路部位、处理伤口、处理或清洗透析机时。(四) 在接触不同患者、进入不同治疗单元、清洗不同机器时应洗手或用 快速手消毒剂擦手
5、并更换手套。(五) 以下情况应强调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 脱去个人保护装备后; 开始操作前或结束操作后;从同一患者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患者粘 膜,破损皮肤及伤口前后;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后 ; 触摸被污染的物品后。五、 治疗物品转运(一) 护士按治疗需要在治疗室(透析准备间)准备治疗物品,并将所需 物品放入治疗车,带入治疗单元的物品应为治疗必须且符合清洁或消毒要求。(二) 治疗车不能在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交叉使用。(三) 不能将传染病区患者的物品带入非传染病区。(四) 不能用同一注射器向不同的患者注射肝素或对深静脉置管进行肝素 封管。六、 透析机消毒(一)
6、 透析机器外部消毒1、 每次透析结束后,如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对透析机外部进行初步的 消毒,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2、如果血液污染到透析机,应立即用1500 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的一次性 布擦拭去掉血迹后,再用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机器外部。(二) 机器内部消毒1、 每日透析结束时应对机器内部管路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不同透析机厂 家出厂说明进行消毒2、 透析时如发生破膜、传感器渗漏,在透析结束时应机器立即消毒,消毒 后的机器方可再次使用。七、 透析消耗品使用消毒处理(一)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关于一次性使用物品的 相关制度。经国家食
7、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才可重复使用,复用 必须遵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二) 透析器管路不能复用。(三) 乙肝病毒、丙肝患者、HIV及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四) 透析器复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参照透析器复用及质量控制章节。(五) 一次性物品用于一个患者后应按医疗废物处理要求处理。 八、 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 参照血液透析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章节九、 医疗污物及废物处理 参照血液透析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章节 十、 感染控制监测(一) 透析室物体表面和空气监测每月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 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
8、。(二) 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51、 对于第一次开始透析的新入患者或由其它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 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2、 对长期透析的患者应该每6月检查乙肝、丙肝病毒标志物1次;保留原始 记录并登记。3、 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存在不能解释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时应进行HBV-DNA 和HCV-RNA定量检查。4、 如有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出现乙肝、丙肝阳性,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 乙肝、丙肝标志物检测
9、。5、 对于暴露于乙肝或丙肝怀疑可能感染的患者,如病毒检测阴性,在13 月后重复检测病毒标志物。(三) 建议对乙肝阴性患者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十一、 医务人员感染监测及防范(一)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遵循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控制制度和规范。(二) 对血液净化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乙肝和丙肝标志物监测。对于 乙肝阴性的工作人员建议注射乙肝疫苗。(三) 工作人员遇针刺伤后1、 紧急处理办法:轻轻挤压伤口,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 水冲洗(粘膜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然后用消毒液(如 75%的酒精)进行消毒 并包扎伤口。2、 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3、 被 HBV 或 HCV 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推荐在 24 小时内 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于 13 月后 再检查,仍为阴性可予以皮下注射乙肝疫苗。十二、 传染病报告血液透析室(中心)发现新发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其他传染病应按照国 家有关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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