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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透析滤过等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 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二) 新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二、 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必 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 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
2、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一) 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 适为度。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二) 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三) 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 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四) 透析治疗室1、 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类环境(附 件 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 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
3、地漏。2、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3、 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 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4、 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 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五) 透析准备室(治疗室)1、 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类环境的 要求。2、 用于配制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肝素盐水、鱼精
4、蛋白等。3、 用于储存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置管及透析相关物品 等)等。(六)专用手术室是否设置专用手术室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决定。1、 手术室管理同医院常规手术室。2、 达到医院常规手术室要求,可进行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和移植血管搭 桥造瘘术。3、达不到医院常规手术室要求,仅能进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拔管、换药 和拆线等操作。(七) 水处理间1、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装置占地面积的 1.5 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 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2、 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 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3、 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
5、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压力应符合 设备要求。(八) 库房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应该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 标 准 (GB15982-1995)中规定的类环境。(九) 污物处理室污物处理室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品,需分开存放,按相关部门 要求分别处理。(十) 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值班室等)。 三、 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规程为了加强透析室的管理,各透析室(中心)应遵循本管理规程,也可在此基 础上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医疗制度、护理制 度、病历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水处理
6、间制度、库房制度、 透析液配制室制度、复用室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及各种应急预案制度等。(一) 透析病历登记及管理透析病历管理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制定的透析 登记管理要求。必须配备电脑及上网条件。透析病历由医疗机构按相关要求统一 保存。(二) 透析器复用的管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才可重复使用,复用必须遵 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乙肝和 丙肝病毒、HIV 和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三) 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1、 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
7、。2、 清洁区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养细菌应500cfu/m3。3、 为防止交叉感染,每次透析结束应更换床单,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 表面(如透析机外部、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擦洗消毒。4、 物品表面细菌数10cfu/cm2。明显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如 5%的家庭漂白剂按 1:100 稀释)消毒。5、 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并配备专门的透析操 作用品车。护理人员相对固定。6、新入血液透析患者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 HBsAg、HBsAb 及 HBcAb 均阴性的患者建议
8、给予乙肝疫苗 的接种。对于 HBV 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 HBV-D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 HCV 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 HCV-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每 6 个月复查 乙肝和丙肝病毒标志,每年复查梅毒和 HIV 感染指标。7、 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 4 小时内使用,否则要重新预冲。8、 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超出期限的应当根据物品特 性重新消毒或作为废品处理。9、 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包括穿刺针、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的规章 制度。10、 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11、 废弃的一次性物品具体处理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 年 11 月颁布
9、的新版消毒技术规范。四、 血液净化治疗专业人员资格血液净化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 过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一) 医生1、 血液净化室(中心)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具 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2、 长期血管通路的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 进行。(二) 护士1、 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当配备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护士长(或护士 组长)和护士。护士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及透析布局等合理安排,每 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 56 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2、 护士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执行透析医嘱,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 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透析中定期巡视患者,观察机器运转情况,做好透 析记录。(三) 工程技术人员1、 20 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至少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名。20 台以下透析机的中心,可由所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2、 工程技术人员需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 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净 化室(中心)主要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并负责其日常维护 , 保证正常运转;负责执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质量监测,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的 要求;负责所有设备运行情况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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