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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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社会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财政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依法对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动。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
2、,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了解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适应招投标监督工作需要。监督员原则上从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群众代表中聘请。第五条 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每年新立项和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和招投标工作情况,由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组织相关人员,同时邀请社会监督员,
3、适时进行项目的实际操作特别是标后管理、工程变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努力防止出现违反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不良行为。 (二)对招投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关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招投标活动,及时收集社会各阶层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反响,并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全市招投标体制、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开展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的业务运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明查暗访多种方式,对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有关部门的日常操作、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监督,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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