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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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2013 年 1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指导案例 15 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基石,本案通过否认公司法人格,即:要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外承担并列的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可见,发行人如为债权人,如何尽快、及时地追究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为债务人,如
2、何防止出现人格混同而承担整体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均有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 B 公司主张:因 A2 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 A1 公司、A3 公司与 A2 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 A2 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徐州中院支持了原告 B 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即:A2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 B 公司支付货款 10511710.7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A1 公司、A3 公司对 A2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要求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其他 A2 公司历史上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出纳会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3、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江苏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有关如何运用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 A1、A3 公司与 A2 公司之间是否发生人格混同,应否对A2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 本案法院分别从人员、业务和财务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证据后,认定了三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对人格混同的认定上,并未依赖某一个因素进行判断。可见法院在认定人格混同上,非常严格和谨慎。第二,运用诚信信用原则和类推适用的法理填补了法律漏洞。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老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 ,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
4、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三家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的情形,并非母子公司的架构,但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而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原告是希望实际控制人以及 A1背后的所有自然人股东包括财务出纳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法官并未采纳这种观点。可见,我国法院在对股东“滥用”法人格制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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