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加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与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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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加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与分析承揽加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与分析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律师焦作一男子安装空调未系安全绳 10 楼意外坠亡基本案情焦作 35 岁的程某年轻力壮,正值赚钱养家的好时候。无高空作业操作资质的他一直在外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4 年 5 月 31 日,回到焦作的他来到利安商行打工,仍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利安商行是焦作一家经营批发电器和中央空调的安装及维修的个体工商户。2014 年1 月 1 日,利安商行与焦作一家空调经销商签订协议,约定由利安商行根据空调经销商派发的售后服务作业订单通知,为用户进行商品安装业务及其衍生的服务项目,如拆机、移机、打墙孔等服务,并约定由利安
2、商行购买商业保险,利安商行职工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利安商行全权承担。因安装空调也属于室外危险工作,2014 年,利安商行为安装工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电器安装维修企业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是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根据该保险凭证约定,保险期间内实际为被保险人提供安装服务工作的人员在电器安装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致服务人员死亡,保险人根据合同提供赔偿。程某到达利安商行后与利安商行口头约定,每安装一台空调,利安商行就支付其 100 元劳务费,程某凭厂家安装卡按件与利安商行进行结算。2014 年 6 月 7 日,家住焦作的张某在焦作空调经销商处购买
3、了一台三菱空调,并告知销售人员把新空调安装在以前的旧空调处,旧空调需要做移机处理。销售人员告知张某移机需要另外收费,价格在 150元到 200 元之间,具体需要和安装人员沟通。安装空调时,空调经销商就派单到利安商行,利安商行派程某去张某家安装空调。2014 年 6 月 7 日,程某来到家住 10 楼的张某家中,准备为其安装空调。在安装空调时,张某要求将新买的空调安装在其卧室,但该位置已经有空调。后程某与张某商量,将旧空调拆下并安装在其他屋子,将新空调安装在原旧空调处。当天程某将旧空调拆下,将新空调安装好,因时间较晚,没有再安装。2014 年 6 月 8 日程某找帮手李某再次来到张某家安装旧空调
4、,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因程某未系安全绳,从 10 楼意外坠下,当场死亡。程某死后,其父母妻儿在悲哀之余将空调经销商、受雇商行、安装空调住户张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判决结果 9 月 16 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程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442000.18 元。综合分析解放区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确认责任主体,先要明确程某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过错程度。程某疏忽大意,自负 40%责任首先,程某与被告利安商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程某是从 2014 年 5 月 31日开始在被告利安商行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凭厂家安装
5、卡按件结算报酬。程某与被告利安商行之间关系松散,应属于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空调安装行业多年,其应该能够预见到在 10 楼的高空作业存在随时坠楼的危险,但其仍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其本身的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负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负 40%的责任。受雇商行选任不当,承担60%责任受害人程某无高空作业操作资质,但被告利安商行却接受其从事高空安装工作,存在对人员的选任不当,从而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去被告张某所住的 10 楼安装空调系高空危险作业,而被告利安商行仅派程某一人去安装,此案中与程某一同前往被告张某家安
6、装空调的李某系程某自己所找的帮手,并非被告利安商行的工作人员,这也从另一层面增加了程某高空作业的危险系数。程某在安装新机后继续安装已拆下旧机的行为,从形式上符合被告空调经销商与被告利安商行签订承揽协议中约定的衍生服务即拆机、移机,因此,程某在移机的过程中意外坠楼,是其在提供劳务范围内发生的。故而,被告利安商行对程某意外坠楼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且该过失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对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程某死亡所发生损失的 60%责任。受害人与经销商无直接法律关系因程某是为被告利安商行提供劳务而并非直接为被告空调经销商提供劳务,故程某与被告利安商行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被
7、告空调经销商对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空调移机属程某提供的劳务范围,故安装空调住户无过错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程某受被告利安商行的指派到被告张某处安装空调,故程某在移机的过程中意外坠楼,是其在提供劳务范围内发生的,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没有形成新的承揽关系,故被告张某对程某的坠楼死亡也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受雇商行的责任程某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程某系被告利安商行的实际工作人员,即属于被告利安商行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利安商行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优先向原告支付。相关案例安装防护窗的业主作为
8、定作人,未尽资质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为工人安装防护窗坠楼死亡引发的诉讼,一审判决业主赔偿工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 20542.9 元。张某和李某在房山区某地开了一个金属加工门店,承揽金属加工安装等业务,该门店未注册登记,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013 年11 月,赵某委托其父到店内定作住宅防护窗。之后,张某带领李某到被告赵某家安防护窗。在工作过程中,李某不慎从5 楼坠落当场身亡。李某的不幸身亡,给其父母李某某、汪某某和新婚的妻子宋某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和精神痛苦。因此,死者李某的家属李某某、汪某某及宋某将业主赵某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9、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415359 元。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与张某、李某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死亡后果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安装防护窗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所以赵某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
10、法院判决业主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0542.9 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多层住宅小区成为人们安家置业的首选,人们对安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等高空作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高空作业的安全现状却令人担忧。作为业主应当对上门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尽量防止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形式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雇佣关系是指雇工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雇主依约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给雇工而形成的法
11、律关系,雇工活动形式包含加工、修理、制作、施工、搬运等。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交易形式有相似之处,为了在具体案件中能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笔者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分析,并举例比较。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同承揽人指具备合法经营能力可以承揽业务的主体,承揽人、定作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雇主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雇工是指自然人,对“雇工”的主体资格,法律要求比较严格。2.法律关系所表现的行为结果不同承揽人在交易活动中有特定的自主管理经营权, 既可以自备设备、 技术,又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加工制作等相关经营行为,承揽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结果是承揽人交
12、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必须按照雇主的自治意思从事相关活动,雇工没有自主权,雇佣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结果是雇工提供单纯的劳务行为。3.完成的事项是否具有特殊性不同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具有特殊性,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而雇佣关系涉及的事项比较广泛,不一定具有技术性。4.事项的完成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同承揽人与定作人不存在指挥和管理关系,而受雇佣人在雇佣人指挥、管理下活动,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由雇主确定。5.报酬的对价为劳务还是劳动成果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物化的劳动成果,报酬不仅包含
13、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及一定的利润,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雇佣关系中报酬的对价仅为劳务。6.意外风险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关系的意外风险责任,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除非承揽人有事实证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佣活动的意外风险责任,除雇工重大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一般由雇主承担风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14、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 举例分析 1.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空调。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让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那么, 甲乙双方系什么法律关系, 责任如何承担?该案中乙自行准备工具且安装空调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甲乙双方不存在管理、指挥关系,甲公司支付给乙报酬的对价是安装空调的劳动成果,因此,甲乙双方应为承揽关系
15、。根据法律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导致的承揽人造成的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故甲公司无需承担乙不慎坠落的赔偿责任。2、王某将汽车停在某小区某栋楼附近的停车场,期间,该栋楼 801 房的业主赵某进行装修时,装修工人张某因操作不慎,致使窗边红砖外墙倒塌,砸坏王某停在楼下的汽车。经保险公司评估车损价格为 10000 元。王某已支付修理费。事发后,王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但赵某不同意赔偿。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张某为雇佣关系,赵某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对于王某的财产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张某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关
16、系。经查明,赵某对于张某没有装修资质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明显存在过失,赵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损坏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张某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责任。终审判决,认定赵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当界定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有争议时,应当通过在各方面的区别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但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一、国家机关
17、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3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4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
18、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2.协调国家赔偿法与民事赔偿法之间的关系。但凡能够适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都只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赔偿中的有关内容。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雇主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赔偿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应当把握一个思考顺序:首先,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不同情况不同责任;其次,在确定是雇佣的前提下,区分是雇员致人损害还是雇员受到损害,不同情况不同责任;最后,如果雇员致人损害
19、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造成的,雇员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注意: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一定是自然人,如果双方主体都是以非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则不属于雇佣合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某一项工作的,属于承揽合同。【例题多项选择题】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 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5 年【答疑编号 91117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BD【解析】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因为乙为专
20、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在对外承接业务的时候是以商主体的身份出现,且是自备工具为客户丙进行的安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而不是雇佣。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0 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题的正确答案为 BD。雇佣合同中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以向雇主求偿。雇主
21、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或者自身受损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1.帮工与雇佣相比,帮工是无偿的,这是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2.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同样有个思考顺序的问题:首先,考虑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还是帮工人自己受损害;其次,考虑被帮工人对帮工的态度拒绝或愿意;最后,如果是帮工人受损害,考虑损害的产生原因是否第三人导致。为了解决
22、在无偿提供劳务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专门就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的损害或致人损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助的, 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2.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助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122
23、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1.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免除的是最终责任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召回制度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该产品存在缺陷。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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