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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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 23 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2.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表达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
2、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3.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
3、重要地位,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 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
4、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表达。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依照前款规定向
5、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 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6.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 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 、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
6、用,在总结2006 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 第四十八条7.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
7、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8.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并对强化生产1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9.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
8、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9、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
10、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11.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7 项职责。 与原规定相比, 增加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第十八条12.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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