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pdf(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发布时间: 2010-05-28 08:18:08 阅读次数: 来源: 湖北地矿网【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80402【实施日期】 19980402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章名】 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
2、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定期公布地质矿产勘查行业有关统计资料和地质矿产勘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第六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按核定的等级
3、实行分等级管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央在本省境内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 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申请,经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实行定期统检制度。单位分立、合并、更名或者改变业务范围的,应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注销手续。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申请勘查登记,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成
4、为探矿权人;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 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从事其他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 应向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者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 还应当缴纳经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
5、评估的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条件和审批手续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鼓励勘查的矿种或者区域进行勘查的,按国家规定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 应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年。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公告勘查登记发证情况。第十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地质矿产 勘查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