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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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银行职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方法银行职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方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标准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方法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 应依据本方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 银行违规处罚方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
2、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 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方法进行问责。第三条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1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
3、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第四条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 情节、 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所有职工。第六条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 内部日常管理、 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 、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
4、道等渠道。第七条第七条 职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八条第八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观察、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对于未转正职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 不予转正等处理方2式。以上处罚措施可合并使用,按照本方法处罚的,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防止以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第九条本方法所称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一不良后果是指
5、以下情形之一:含以下的;2.形成经济纠纷, 造成诉讼失效、 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 100 万元 含以下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 50 万元含以下的;含以下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6.造成人员伤残的;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不含以上的;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 万元不含以上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不含以上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6.造成人员死亡的;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第十条第十条本方法所称情节包括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一
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含以上的;2.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扩大的;3.隐瞒事实真相或逃匿的;4.阻扰、抗拒调查处理和打击报复的;5.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二情节轻微是指不包括前款所列严重情形的其他一般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本方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工,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同时给予 1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同时给予 2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
7、限为 18 个月,同时给予 3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四受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 个月;五受留用观察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24 个月,留用观察期间仅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高于本行4最低工资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同一职工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经管理部核查没有新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受到降级职或
8、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的恢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干扰、阻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三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消灭证据的;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 违规行为发生后, 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八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
9、理。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5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抗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减少或主动赔偿损失的;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九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
10、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 减档处理。减档处理。 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轻处理的, 可给予经济处罚,可给予经济处罚, 通报批评、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 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第三章第三章职责和权限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执行相别离的原则。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的提供, 并负责违规事实的调查和认定; 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
11、和作出处罚决定; 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 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副行长担6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问责委员会成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对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 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 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四章第四章处罚程序处罚程序第一节第一节处罚移送程序处罚移送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业务单位、 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本方法进行处理的,
12、应及时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 决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确认书;三检查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楚、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情况的,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深入调查的, 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实与补充。第二节第二节 处罚决定程序处罚决定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证据充分的,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问责委员会应
13、按照违规处罚权限, 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如遇违规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7的,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 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 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本方法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并在处罚执行后将结果反馈至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节第三节复议程序复议程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职
14、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填报复议申请表附件 3,向总行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完成。如遇违规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可适当延长复议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第一节机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机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机构、部门负责人含业务单位、总行各部门,下同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开除处
15、分:一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干预职工独立履行职责的;8二截留费用、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各种形式小金库、资金池;三以任何形式从事账外经营的;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明或金融票证的;五违反信贷规定徇私向本人、亲属、朋友发放贷款的;六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单方面无条件承诺的;七与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从事损害本行利益活动的;八违规审批授信业务优惠利率的;九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各项业务的;十对发生的案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第二十九条 机构、部门负责
16、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以上处分:一对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的;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事件的;三对职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的;四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商业秘密或敏感类信息的;9五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检查的
17、;二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三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或应处理未处理的。第二节第二节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客户经理等授信人员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观察或开除处分:一受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授信业务的;二帮助、暗示、串通客户编造虚假资料、隐瞒事实套取银行信用的;三未经批准,向客户作出贷款、承兑、担保等承诺的;四未经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虚假陈述,误导审查审批的;五代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等法律文本上签字的;六
18、虚假核保、面签及协助客户躲避贷款发放支付规定的;七办理化整为零、甲贷乙用等拆分、借冒名贷款的;八为本人、近亲属办理授信业务的;九代客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等业务或者替客户保管现金、存单折、印章等的;10十出借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替我行信贷客户过渡资金或与客户发生不正常资金往来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在系统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擅自修改授信相关系统机构、人员权限的;二擅自篡用他人密码进行授信业务操作的;三违章操作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丧失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五
19、其他严重违反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为本行职工、公务员发放除个人消费性贷款外其他贷款的;二向职工或客户发放超小额贷款,人为拉低户均贷款;三未获授权查询客户信用信息的;四对集团客户未实行统一授信的;五对关联客户等应进行统一授信而未进行统一授信的;六违规虚假申报贷款利率优惠的;七未经批准,利用贷款利率优惠转化不良贷款的;八违规进行存贷挂钩操作的;九未经批准进行积数调整的;11十借款、担保合同等信贷合同要素填写不完整,造成部分无效或者全
20、部无效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在授信调查过程中, 有以下行为之一, 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贷前调查不细不实,造成调查报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未充分揭示风险的;二贷前调查资料收集或录入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三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四续贷时,未对最高额抵质押物核查,出现抵质押物被查封、扣押等造成担保无效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授信调查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授信审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21、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 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二未明确提出审查意见的;三未按规定尽职审查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授信审查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在授信审议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12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违反贷审会审议规则的;二违反贷审会投票规则的;三违反贷审会复议规则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审批同意发放贷审会审议
22、未通过信贷业务的;二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三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授信业务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授信审批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接受不符合我行条件担保人作担保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真实性的;三接受法律禁止抵押的抵押物的;四与抵质押人恶意串通,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抵质押担保手续的;五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未按法定时间办理的;六存在风险隐患的贷款办理转贷的条件明显低于原存量贷款担保条件的;13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担保无效的。
23、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在授信业务执行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授信业务的;二个人贷款无面签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一贷款资金用作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授信业务的;二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及时处理的;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的;四不执
24、行批复中提出贷后管理要求的;五大额贷款没有进行受托支付等违反贷款支付有关规定的;六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贷后管理相关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在贷款统计工作管理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第三节第三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14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在风险报告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观察或开除处分:一瞒
25、报、迟报、漏报、指使或包庇他人瞒报、迟报、漏报重大风险事件的;二隐瞒真实情况,风险事件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三未遵循保密规定,擅自泄漏风险报告内容的;四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致使风险状况恶化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在风险报告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或记大过过处分: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各类风险报告的;二未及时落实和反馈风险处置督办要求的;三风险报告存在严重疏漏或对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识别和报告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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