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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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1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
2、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一款第 1 项、2项、3 项、4 项、6 项、10 项、11 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 70 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 、 卖房契
3、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 115 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第 1页 共 34页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抵押合同书 、 卖房契约 、 还款凭证 、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4、署名潘振林、标明 63 平米土草房的房照 ,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一款的 2、3、4 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一款第 6 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一款第
5、 12 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 152 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 179 条一款 10 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第 2页 共 34页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6、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签名:日期:2022 年 12 月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2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女被申请人(一审原
7、告、二审被上诉人): ,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作出的(20_)历商初字第 402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 2022 年 11 月 4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济民四商终字第 323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历商初字第 402 号民事第 3页 共 34页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
8、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_)济民四商终字第 323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9、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 2022 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
10、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第 4页 共 34页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 4 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
11、,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3申请人(原审原告):韦_,男,1963 年 1 月 11 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瑶族乡某某村某某 41 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_,男,1969 年 8 月出生,壮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_)田民一初字第 355 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
12、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22 年6 月 12 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22 年 6月 16 日,申请人起诉至某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 57793.87 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 2022年 12 月 30 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 5000 元。申请人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 168 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13、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第 5页 共 34页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 2022 年 6 月 12 日起算,而不是从 2022年 12 月 30 日起算。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 2022 年_月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4申请人
14、:杨某某,男,1950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家住某某省某某镇新华路水利巷 2 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某、王文某、王心某案由:申请人杨某某因与王俊某、杨怀某、刘小某之丈夫杨治某(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某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20_)某民再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请求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_)某民再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某、杨怀某、刘小某之夫杨治某(已故)与申请人杨某某在1994 年 11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某某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
15、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某(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某木县某某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某某。民事再审申请书 5申请人:_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被申请人:_股份有限公司_市_支公司第 6页 共 34页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
16、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
17、“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22 年12 月 9 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
18、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第 7页 共 34页原则。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2 年 4 月 14 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
19、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同时,中保财险公司_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
20、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第 8页 共 34页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
21、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_省分公司及_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省分公司曾与 3 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
22、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
23、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 、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第 9页 共 34页精神,维护法制权威。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
24、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 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娱乐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8 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6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 2022 年月日作出的(20
25、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 、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第 10页 共 34页此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 2022 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7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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