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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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保1997142号【发布日期】1997-05-12【生效日期】1997-05-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方法1997年 5月 12日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通知发布黄河上中游系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了切实加强重点防治区的治理和开发工作,特制定本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项目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加强大江大河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点建设工程。作为水土保持改革试点,要通过实施各种改革措施和不断加大力度,加快以水土保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开发,有效治理水土流
2、失,减轻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地区经济,促进群众脱贫致富,使其成为全国水土流失区重点治理开发的典型示范工程。第二条 本项目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第三条 黄河上中游 56个重点治理县都要按照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开发项目,以形成综合治理开发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小流域综合治理程度到达70以上,林草面积到达宜林宜草面积 80以上,综合治理保存面积到达 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
3、地利用率到达80以上;小流域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和商品率均到达 50以上。人均生产粮食 400公斤以上,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年增长 30以上;蓄水保土缓洪效益显著,减沙效益到达70以上。通过 56个重点治理县的建设,以点带面,推动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三章 建设资金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要广泛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地方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层次广辟资金来源,增加投入。第五条 国家安排的建设资金每年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到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资金要全部按年度计划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第四章
4、项目立项与准备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条件、水土流失与治理、社会经济等现状;治理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规划实施范围、时间、规模;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措施以及工程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综合效益分析;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等。 2.项目申请与立项。各重点治理县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报经省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第七条 各省向水利部报送治理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一式三套,包括规划、图、表和小流域实施规划图等时,需附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地方配套资金、按期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的承诺意见。第八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必须
5、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治理县有主管县长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把重点防治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与重点治理相适应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预防监督体系,基层有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各级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专职人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到达 50以上。 3.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规划的统一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和开展治理工作。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按 11的比例匹配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群众应自筹一定资金,按规划保证投工投劳。 5.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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