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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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由基层法庭审理的一起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引发的思考周元梅 发布时间:2010-08-11 10:13:49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改变,在离婚问题上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 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 但在很多离婚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婚姻当事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婚姻法却只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那些特殊人群的离婚问题规定甚少,面对日渐增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不同人民法院的处理也各不相同,要统一这类案件的处理,就要在无民事行为
2、能力人的认定、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及案件的处理方面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本文拟在这几个方面做出浅显的探讨。关键字:民事行为能力关键字: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离婚离婚最近,笔者所在单位审结一起特殊人群离婚的案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系聋哑人,另一方当事人系精神病患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点很明确,即双方的夫妻感情显然不复存在,判决离婚可能性很大,但因双方情况特殊,对案件的实际处理考虑了很多因素,始终难以作出最好的安排,不过最终双方的代理人之间达成了协议,法庭遂根据协议内容作出了判决。事情似乎就随着判决结案而远去,但始终参与审理过程的我却由此想到更多的问题:本案当事人涉及的是精神病患者,只属于无民事
3、行为能力人的一种,而且双方还达成了协议便利了案件的实体处理,那么当我们面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双方代表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又该如何去操作?国家法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而婚姻法中并未对已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离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司法实践面临极大的被动性,笔者就现实问题面对法律漏洞时怎样开展实践展开了以下思考。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认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包括理解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理解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将发生何种效果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是自然人能否将自己的理解完整
4、、明确表达出来的能力,二者都属于事实问题。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内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两者都具备的人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都不具备的人当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具备其一的人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范围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了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一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作为救济。1、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与当代社会的挑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按年龄主义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几类: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民事活动
5、,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婚姻法对婚姻双方的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我们这里就只关注成年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我国只规定了包括痴呆症人在内的精神病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在考虑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基础上设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6、为能力条件的成年人,比方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等。此时,关于标准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法规就显得狭窄,更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这些人的离婚问题又屡屡出现,那么此类离婚诉讼的能力就亟待法律来标准。而扩大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至涵盖与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人群不失为一种方法。2、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件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一方离婚的诉讼和作为被告一方应诉离婚的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一方的离婚案件主要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提起,对此类案件, 法院大多数不予受理, 但也有法院做出实体裁判的
7、案例,比方朱泽民被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范淑华诉梅成林离婚一案中,法院就驳回了原告范淑华的离婚诉讼请求;2000 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人状告下落不明的妻子离婚案被称为植物人离婚第一案,其中法院就支持了植物人原告的离婚请求。这两起案件事实上是确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可由他人代理起诉,尽管其他一些法院也陆续作出过类似的判决,但从总体上看,对此类案件做出实体裁判的相对也只是少数。不过在 2005 年,山东省高院在一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则提出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他人代理起诉离婚,但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
8、力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这实际是以标准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它对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无异是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是否要将确认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作为离婚诉讼的先决问题是有待商榷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不需要先决问题前文提到了山东省高院的标准性文件实际是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设置了一个先决条件,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首先,从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的法律效果来看,一旦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会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力,这就必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已婚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是配偶,一般情况下这没有争议,但在离婚诉讼中,就会出现配偶和自己打官司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其次,这样的设置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一方面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通过诉讼离婚,就必须先启动一个特别诉讼程序,不仅消耗时间,更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一旦离婚诉讼启动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就会出现是否需要再次变更监护人的问题,从而引发新的争议,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自然人被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将涉及对外行为效力问题,后者影响范围显然大于前者,故为离婚诉讼而确认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实在没有必要。二、无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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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无 民事行为 能力 离婚 案件 相关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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