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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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1辑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原则,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
2、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故B选项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故C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选项正确。下列哪几项是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表现形式?()A.张某系政法大学教授,向报社投稿表达自己对人大制度的见解B.王某将含有色情的文章邮寄给某报社要求发表C.某大学学生社团为表达对北京市申办奥运成功的欣喜之情在某区广场进行演讲D.我国某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成立集团答案:A,C,D解析:。王某将含有色情的文章邮寄给某报社要求发表是违反出版自
3、由的要求的,不是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作为。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査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査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査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在中国注册的某美国独资公司与中国甲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国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德国公司未履行仲裁裁
4、决,中国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公司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中国公司的申请B.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C.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执行D.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根据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题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并无法定理由,因此应当予以执行。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用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
5、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 )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
6、证责任。关于法律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当事人是否有意义,即具体事实的需要B.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C.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D.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解释。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2辑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
7、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德国哪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为
8、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A德意志帝国宪法 B联邦德国基本法 C魏玛宪法 D 以上均不是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1871 年 4 月 16 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 1869 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 错误。德国基本法于 1919 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 不正确。1877 年 1 月 27 日颁布法院
9、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所以 D 错误。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
10、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11、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补充侦查,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C.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D.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答案:C解析: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 )A.曱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
12、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 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
13、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 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 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籴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
14、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 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 ,,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欲转让出资,于2022年12月15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转让通知。股东张某2022年1月1日收到该转让通知,张某需要在()之前对该转让事项进行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A.2022年1月15日B.2022年1月31日C.2022年2月15日D.
15、2022年2月20日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股东张某收到通知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那么应该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人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分别认缴了各自的出资额B.如公司成立时,发现李
16、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因实行了认缴资本制度,而无须评估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认缴增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以及认缴期限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应当评估作价。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
17、规定亦作废。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3辑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
18、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
19、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本案是对某县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必须以裁定处理,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信息,市中级法院应当受理,而县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既然案子还没有受理,故当然没法进行继续审理,故排除D项,C项正确。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
20、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甲用枪控制司机,迫使其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控制司机后,乙等人在交通工具上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成
21、立抢劫罪,并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B是正确的。乙重伤乘客属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需另行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是正确的。甲是财物到手,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用枪将司机打死,属于杀人灭口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甲个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 )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受到的侵害,所在地国 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
22、济为前提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国际法上的个人_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 “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 正确。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23、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22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王甲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未作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甲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
24、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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