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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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 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08年 1月 1
2、日起施行。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 环保 法规 民用核安全设备 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许可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 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
3、当 遵守本规定。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 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 制定并发布。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 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第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 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 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
4、运行安全承担全 面责任。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许 可第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 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 (RT 、 超声检验 (UT 、 磁粉检验(MT 、涡流检验(ET 、渗透检验(P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 验(VT 等。第八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 位,应
5、当具备下列条:(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 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 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 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 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
6、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 代表性的模拟件。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 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第九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 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 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 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第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 应当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7、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 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 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 限内。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 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
8、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 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四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 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5年。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
9、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 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二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按 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七条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 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10、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 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 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20日内, 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 变更证明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换发许 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 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
11、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 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 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 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 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 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
12、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 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 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 措施。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 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
13、 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 执行。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 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级或者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 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
14、当由级或者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 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 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 纲进行审查认可。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 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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