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b12-151-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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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DB12-151-2016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151-2016代替DB12/ 151 -200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2016-07-25发布 2016-08-01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
2、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前 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36实施与监督5附录A(规范性附录)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
3、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区域划分;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
4、黄浩云。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5日批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
5、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6、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单)。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
7、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位电解法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锅炉 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3.2 在
8、用锅炉 in-use boiler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从锅炉所在地0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锅炉应扣
9、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部分。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3.8 含氧量 O2 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在用锅炉执行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N
10、m3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颗粒物30禁排303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200禁排200100氮氧化物400禁排400200汞及其化合物0.05禁排0.050.05燃油锅炉颗粒物3030二氧化硫5050氮氧化物300300表1(续)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颗粒物101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2020氮氧化物150150烟气黑度
11、(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4.2 新建锅炉执行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Nm3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油、燃气锅炉燃煤锅炉颗粒物102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2050氮氧化物80150汞及其化合物-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4.3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3的规定。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单位:mg/Nm3污染物项目限值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0.24.4 烟囱高度的规定 4.4.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
12、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4.4.2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
13、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列的方法标准。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
14、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3附录A 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6无组
15、织粉尘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 重量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T15432HJ/T 55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5规定执行。表5 基准含氧量锅炉类型基准含氧量(O2)%燃煤锅炉9燃油、燃气锅炉3.5 (1)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含氧量,%;基准含氧量,%。6 实施与监督6.1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16、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2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吸附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1.适用范围1.1是对安装在燃煤锅炉的气态汞CEMS以及吸附剂捕获监测系统进行相对精度试验审查(RATAs)时使用的一种标准方法,也适合于上述锅炉汞排放量的测试。1.2此方法仅设计用于颗粒物相对较低的条件(例如,在所有污染控制装置之后采样)。 2.方法原理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用于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气态汞。活性炭吸附介质
17、安装在固定污染源采样装置前端,吸附废气中的汞。采样装置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的体积进行准确衡量,以获得采集的废气样品体积数。3.干扰和消除采样过程中,高尘烟道内的颗粒物可能导致采样管堵塞而影响采样工作正常进行,采样点应该设置在烟气净化装置后端,颗粒物含量较少的点位。或者采取防尘罩,以较小流量,较长时间的抽取,以获得足够量的待测污染物。4.安全防护4.1现场危害。在现场应用这些步骤技术要求之前,应考虑试验现场的潜在危害:加强与现场岗位的协调对了解相关条件和适用的安全方针至关重要。由于取样系统一些部分温度较高,因此在操作本设备时要求穿戴适当的手套、长袖防护服并且应小心操作。4.2实验室安全。为了使化学
18、品接触风险降到最小,以及在实验室中正确进行废物处理,应制定相关方针。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室制定的化学卫生计划穿戴适当的实验室服装。4.3试剂毒性致癌性。必颂考虑使用的所有试剂的毒性和致癌性。根据所选择的采样和分析技术,此测定可能包括有害物质、危险操作和设备,因此本方法不解决与实施本方法所涉及的所有安全问题。使用者应负责制定适宜的安全和健康操作规程,并且在执行之前确定适用的规范性限制条件。任何化学品均应视为潜在健康危害物,因此应尽量减少这些化合物的暴露。化学工作者应参考所使用的每种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4.4废物处理。处理本方法产生的任何废物时,必须根据详细描述并跟踪各种废水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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