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goo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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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goo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goo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经管13级国贸 2013092112 宋馨雨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利益。每个国家对于该问题也有每个国家的不同规定。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
2、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明确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探讨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的商事主体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也将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关键词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仍是国际贸易中份额最重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旦产生所有权纠纷,解决时完全依赖各国国内法或合同中的约定。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
3、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权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货物所有权转到买方,假如货物发生意外事故而买方拒付货款或买方直接遭遇破产,卖方有可能承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界定方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并无明确指引,各国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一般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货所有权的转移由以下几种原则界定:(一) 合同订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合同成立主义,即货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签订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二) 交货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交
4、付主义,即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三) 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也称意图主义。(四)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五)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巨大差异,公约及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几乎采取回避态度,针对货物所有权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只有在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中对CIF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所规定,即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
5、、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的时间界定同样重要,若风险已由卖方转至买方,买方就要承担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并且不能因为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界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捆绑即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一旦转移至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其风险则由买方承担。这种界定认为风险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表明风险转移对所有权转移的一种依赖
6、性。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捆绑明显不符合立法原则。( 二)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分离此类又分为按合同订立时间和按交货时间两种界定方式。按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按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更为合理公平。因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分离。引发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事故,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海啸、大雪、暴风雨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事故,如战争、武装冲突、骚乱、罢工等,或国家行为引起的事故,如政府行
7、为、政府禁运、国家作用、法令变化、检疫限制等。(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偶尔发生的事故,如污染、碰撞、触礁、搁浅等。意外事件是一种偶然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其不可预见性相对较弱,只要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即可,并不是根本不能预见;而且这种事件一旦被预见,通常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三)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失具有过错,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过错导致货物损失的第三人应对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
8、相对性,合同仅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风险的承担问题。因此要明确此种情况下货物损失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至于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关。(四)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是指货物本身所具有的可能发生质变或损毁的固有特性,是货物与生俱来的特性,与外来损害无关。例如货物的易燃、易爆、易腐、易潮、易发酵、易蒸发、易污、易受虫鼠咬食等特性均属于货物的固有特性。如果货物本身存在缺陷,则属于产品责任,不是风险范畴。这种因货物固有特性所引发的货物损失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在明确了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再来明确“风险
9、转移”的概念。风险转移指的是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由出口商承担转移到进口商承担,其核心就是风险的转移时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果货物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害或灭失,其损失应由买方承担,而且买方不能以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移转给买方,则货物损害或灭失的损失就仍然由卖方承担。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其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如果风险未发生转移,卖方承担风险,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还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风险发生转移,买方承担风险,无论货物实际情况如何,买方必须支付价金。所以,实践中
10、必须明确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风险问题的规定截止2007 年6 月,有70 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英国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国家没有加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 条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是是缔约国,或者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不是缔约国或者只有一方所在国是缔约国,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由于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所以,我国的企业或个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11、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公约第10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提交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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