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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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制度1. 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1) 企业国有资产法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2.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a)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其中七个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一条) 其
2、他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二条); 须报本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或其向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
3、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四条)。b) 发行债券、投资: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应按规定报经核准,之外的项目,只需备案。2) 重大事项的民主管理:a) 五个重大事项需要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
4、意见: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 企业改制:1) “企业改制”涵盖的范围:a)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出资,出让其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b) 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
5、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
6、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2) 企业改制的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3) 企业改制的决定权限:a)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
7、十条)b)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c)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d)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e) 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4) 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第四十一条)
8、:a)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事项。a)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b)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
9、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b)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a)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5) 界定和核实资产价值: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关于进一步
10、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a) 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11、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b)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a) 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b
12、)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c)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13、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
14、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
1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
16、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实物资产折价入股须进行资产评估: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
17、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二条)d) 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e)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
18、社会保险关系。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a)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b)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19、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c)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4. 关联交易及MBO:1) 关联方定义:a)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包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企业
20、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2) 禁止的或受限制的关联交易:a) 禁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第四十四条)b) 限制: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第四十五条)c)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
21、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3) 管理层收购:a)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
22、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4)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a)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
23、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b)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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