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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法律有情攻辩小结【精品文档】第 3 页错误一:以偏概全。即对方辨友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我方一再强调对法律的理解要基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内涵及外延方面。而对方辨友一直片面强调法律的本质与执法无情。按照对方辨友的逻辑,难道对方辨友看到一只黑白色的动物就一定认为是斑马吗?殊不知,还有可能是奶牛啊错误二:概念模糊。另外,对方辨友一再辩论法律无情也只是基于对私情的立场。既然对方辨友分不清“法律无情”中的法律与情的概念,那么,还是让法律有情吧错误三:偷换概念。对方辨友把法律的本质替换成法律本身。殊不知,这一错,才是大错特错。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
2、对方辨友的本质是动物,而我们就可以将你方关进动物园呢?显然不能吧!法律的僵化和有失公平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
3、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对方辩友的逻辑很简单,无非就是说任何东西只要写成了文字就没有情感了,那我今天给我的女朋友写了一封情书来表达我的爱意,那是不是就说情书不包含我的感情了呢?对方辩友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是规则,那么我想说的是完全脱离了人的规则还能完整的表现这个
4、社会的真实情感吗?对方辩友今天既没有论证法律无情,也没有论证法律不应该有情,这可谓是一步错,步步错。其实法律不管是在立法,司法还是执法的过程中都应该考虑和包含人与人最基本的感情和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完美的统一。法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法产生的基础是情与理,情理是法律的精神,是法律的依托。法与情理之间有着特殊的内在联系。象“合情合理合法”、“情有可原”、“合情不合法”等这些词汇,都把情与法牵扯到了一起。例如,法律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就是建立在情理基础的典型条文。对方都已经开始实施对自己生命、财产实施侵害了,还不准反抗吗?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只有规定可以
5、正当防卫,这样的立法才合乎情理。再比如,儿女偷盗父母的钱财,一般不定为犯罪。这也是法律有情的一种体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中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一些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对下一代的关爱之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的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社会效果,这个社会效果就是一个情理问题。法律的情理基础始终是衡量法律的标尺之一。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1、情是一个广泛概念。在执法中一定要分清情的性质,把握住情的内涵。情的性质只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法水火不可容、与法尖锐对应的法外“私情”;一种是能与法水乳交融、与法密不可分的“公情”。准确把握情的内涵,是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的基础。2、法虽然是情理基础上的产物,但在执法中绝不能情大于法。例如,某养父因强奸养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养父服刑期满释放后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生活,养女因养父的行为自然不会去赡养他,养父就将养女告上了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养女对养父有赡养义务,最后法庭判决养父胜诉。上述这个案例,就充分体现了法大于情的理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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