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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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精品文档】第 5 页【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一、 名词解释题1、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个定义应把握以下三方面: (1) 由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2) 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 (3) 社会保障法是各种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上
2、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解释等。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保障关系的存在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社会保障关系经法律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也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社会保障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国民之间就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依法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法
3、律关系,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之间形成的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给付关系的实质是一同合同约定关系,即国家通过立法,约定给予符合法定要件的公民以各种社会保障给付.给付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合同约定又有其特殊性,体现为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作出的,是一种授意约定。所以,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作出授意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意约定的关系。3、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 提供确保 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上述有关优抚保障的界定: (1) 优抚
4、保障是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对以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为主的优抚对象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优抚保障制度的对象包括: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上述六类优抚保障制度的对象一般统称为优抚对象。 (2) 优抚对象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和人民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有的因伤病而身体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了生命,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和给予特殊照顾是责无旁贷的。因此,优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般来说是比较丰厚的,原则是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
5、象,国家还要给予他们及其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更为优厚的抚恤待遇,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 优抚保障的方式不仅是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国家抚恤和补助、群众优待等;也提供服务保障,包括国家提供的优抚事业单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社区兴办的光荣院等服务设施,还有范围更广泛的群众性“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等等。 (4) 优抚保障还带有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无私奉献给予特别褒扬的意义。通过优抚保障,尤其是“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使军队和人民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学习。优抚保障还可以使优抚对象更具革命荣誉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达到鼓舞军队士气,巩固国防的目的。所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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