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 解决学校管理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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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解决学校管理纠纷吕珩 在和学校的对抗中,学生、教师是弱势群体,若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由于现行教育申诉制度的缺陷以及行政诉讼救济的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局限性,现有解决途径尚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基于学校管理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将是有效解决学校管理纠纷的理想途径。同时,在保证学生、教师合法权益方面多了条公正有效的救济渠道。 一、学校管理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和方式。人事争议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的最新表现形式。 1教师聘用合
2、同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 1997年人事郎出台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使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问题的处理步入了个新阶段。紧随其后,教育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教师与学校发生聘用合同的争议经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末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以上规定,学校与教师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介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 2人事争议仲裁不同于普通的经济仲裁,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裁决 (1)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行政部门主持 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来看,人事仲裁委员会与普通的仲裁机构不同,不属于民间机构,属于行政性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产生的、政府领导的、有行政性质的仲裁组织。 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管理活动来看,人事争议仲裁机关基本上是按照隶属关系,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领导、组织调解和仲裁活动的。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组成,当事人并无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的权
4、利,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适用的实体法均由有关规定调整,当事人无权选择。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来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人事争议仲裁实质上是人事行政部门主持下的活动。 (2)人事仲裁不依当事人自愿,而是实行强制仲裁 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人事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事仲裁委员会虽名为“仲裁委员会”,其性质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具有相当大的类似性,应属于行政裁决。 我们完全可以参照人事争议仲裁,在教育领域实行教育行政仲裁制度。鉴
5、于教育行政仲裁具有行政裁决性质,可以将学校管理所涉及的行政的和民事的纠纷均纳入其受理范围。本文所指的教育行政仲裁制度是指当学生、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行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教育行政仲裁委员会依据教育法规对其进行调解、裁决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仲裁在解决学校管理纠纷中的相对优势 与调解、教育申诉相比,教育行政仲裁除了具有解决方式简便、迅捷与低成本的共同特点外,教育行政仲裁的相对优势是: 1教育行政仲裁的高度专业性 现代社会的精密分工已经达到常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的程度,致使许多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往往涉及诸多的专业性问题。面对种类繁多、纷繁复杂的
6、专业技术问题,行政人员及法官很难承担解决的任务。就学校管理纠纷而言,其中涉及学术的纠纷就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中,刘燕文的博士论文是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不仅文科的人不可能懂,即使是无线电专业的人士,也难以搞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及法院显然不能胜任对这类学术纠纷的审理任务。 2教育行政仲裁的公正性与准司法性 “支持公正的有两大支柱:一是主持者的超脱;二是程序上的公平性”。 公正的前提首先在于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教育行政仲裁则具有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
7、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特性。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上采用两造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总之,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准司法性的特点,这种仲裁机构类似于国外的“教育法庭”。“教育法庭”是一些国家为公正有效地处理学校与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设置的准司法机构,如印度的“学院法庭”就是其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并做出终局裁决。实践证明,“教育法庭”为解决学校与学生、教师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条公正有效的渠道,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
8、决制度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三、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构想 1确立教育行政仲裁原则 (1)强制性仲裁原则 学校与学生、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育行政仲裁实行强制性仲裁更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害的一方学生、教师。因而,教育行政仲裁的启动实行单方面申请,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学生、教师无须得到学校的同意,即可单方面向教育行政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只要纠纷事项在教育行政仲裁的受理范围内,教育行政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 (2)先行调解原则 调解和裁决是教育行政仲裁机构处理学校管理纠纷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的做法。先行调解并非强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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