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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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医学院医疗科技综合楼工程项目 三级安全教育 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科技综合楼三级安全教育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医学院医疗科技综合楼项目经理部2015年07月15日前 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迈向新台阶,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层、超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规模愈来愈大、愈来愈深,大量农人工放下了锄头进程务工。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对安全知识、专业知识了解的缺乏和对专业技术掌握不够全面,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应用,加之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和安全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让广大从业人员更好更快了解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
2、知识,牢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强化自我防范意识,有效辨识安全不利因素,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编写本安全教育教材。本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编制而成,本教材穿插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和其他相关安全事故案例解析,深入浅出,易懂。望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听讲。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少疏漏之处,真诚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予以赐教指正。 编者:左铁厂 2016年01月09日
3、第 0 页 共 20 页目 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一、目的3二、参加对象及教育时间3三、相关要求3四、教育内容3第一部分5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5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5(一)安全生产方针 5(二)我国生产安全工作管理的原则6(三)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6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6(一)宪法6(二) 劳动法7(三) 劳动合同法7(四) 建筑法8(五) 安全生产法8(六)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三、安全生产与保护的目的10四、安全生产形势和近年来全市建筑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分级:10第二部分11项目级(
4、二级)安全教育内容11一、工程概况、质量、安全目标及工程施工阶段:11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1(1)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11(2)文明施工要求12(3)人员学习13四、事故的预防措施:131. 一般要求132. 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四项基本安全要求143. 防止触电伤害的十二字方针:154. 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和四不准”155. 安全管理“十忌”歌166.安全操作“十忌”歌16第三部分16一、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案例16(一) 北京清华附中模板坍塌事故案例16(二)事故形成机理:17 二、事故发生与急救:18第 1 页 共 20 页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安
5、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了解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教育制度:二、参加对象及教育时间1、凡新进场、复岗或调换工种人员、实习生、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位操作;考核不合格和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2、特殊工种工人除应参加进场安全教育以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持相应的证件上岗。例如:架子工、电工、起重作业工、指挥工、司索工、焊工、爆破工等。3、特殊作业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待、转、换岗
6、重新上岗前人员不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4、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分别为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5、本公司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知识理论考核,并建立考核成绩档案。三、相关要求1、所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四、教育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3、 施工现场基本概况、作业环境、施工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作业部位必须遵守的事项。4、 相关工种安全操
7、作规程、劳动纪律、劳保用品使用方法以及安全事故案例剖析等。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医学院科技综合门诊楼项目经理部 2015年07月15日 第一部分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我们建筑业具有产品不固定、施工作业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施工现场变换不定、临时工多、工期不固定的特点,特别在现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建筑队伍不断地壮大,而且又多为年轻新手,安全知识极其贫乏,不安全因素多,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靠侥幸心理过日子,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所以,安全教育是提高从业任运安全意识和加强安全知识的重要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有更重要的深远意义,以确保在生产过程
8、中的安全和健康。我们企业自始至终坚持以人为本为管理核心;以安全就是效益为管理理念;以预防为主为管理导向;以综合治理为管理措施。将整个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最大程度的为从人员创造良好做的作业环境,有效消除安全不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和在建筑行业良好声誉不断努力。“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主要形式:分为一级教育由公司负责执行,二级教育由项目部负责进行,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进行。今天,我向大家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和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大致内容有本公司安全生产管
9、理基本知识、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工程特点、施工现场一般规定、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案例解析”及教训等,以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措施等方面。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要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安全教育、检查、整改工作要努力做到群众化、经常化、科学化、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伤、亡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
10、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二)我国生产安全工作管理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它是企业管理安全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明确了要求生产必须是安全生产;安全促进生产。2、“安全具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为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杜绝只顾生产,不重视安全、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三)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
12、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
13、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
14、依法发出支付令。(四)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
15、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16、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17、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六)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18、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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