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的一封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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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致广大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的一封信【精品文档】第 3 页致广大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的一封信各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为了使您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规范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环节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款摘要告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
2、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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