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E4%BC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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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 号【发布日期】 2006-12-01【生效日期】 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6 年 8月 31 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 11月 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 12 月 1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 2007年 3 月 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健康成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第三条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3、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扶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编制标准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有计划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县市、区区域内应当举办两所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镇区域内应当举办一所以上市级示范幼儿园。第六条第六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4、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和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和指导。财政、物价、人事、规划、建设、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妇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城镇每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九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学前教育机构;农村每行政村或者每五千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学前教育机构。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
5、设。属于人民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规费减免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气、水、电、供热等公用事业费及检验、检测、鉴定费用,应当按照向中小学校收费的标准执行。第十条第十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城市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万元;四有符合国家
6、规定的保育、教育等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一办学地点安全,周围无危险场所、无污染源,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环境适宜;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三房屋、厨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和卫生标准;四有取暖、降温、供水和必要的消毒等设施;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六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
7、、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公示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变更、终止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前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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