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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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月 26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4月 14 日起施行。市长:张祖林二 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
2、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第五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规划、公安、环保、住建、发改、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3、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编制商业网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
4、报批。第八条新建、改(扩)建市场,或者将非市场改为市场、市场改变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条件。已建成市场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应当改造或者搬迁。第九条新建、改(扩)建市场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商务、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第三章市场开办与经营第十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二)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三)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与用途、 消防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5、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经注册的不得开办市场,不得利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市场开办者企业名称从事招商活动。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建立市场内部日常管理机构,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商品质量安全、 消防、 治安、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设施和人员;(二)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三) 按照规定负责经营设施
6、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确保设施安全完好和运行正常;(四)无偿在市场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宣传栏、监督台(箱)等设施;(五)实施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管理;(六)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市场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七)督促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市场内无占用通道、超摊经营行为;(八) 设置统一的垃圾容器,负责垃圾清运,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九)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7、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十)设置车辆停放区,保持车辆停放有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商品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保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商品经营者信用公示制度、交易纠纷调解制度、先行赔偿制度。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
8、式招商经营;(三)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相同的交易条件或者服务时,实行差别服务;(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举办展览会等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并于展销活动开始前3 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地县(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商品经营者第十八条进入市场固定铺面和固定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九条商品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市场开办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二)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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