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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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原则与架构第一条为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规范投资者交易资质和行为,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 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场外金
2、融衍生品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第四条金融市场总部下属量化与衍生品交易部、FICC创新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评级,并对分级变化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二章准入与评级第五条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方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客户包括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3、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
4、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第七条以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中所指理财产品作为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对于投资者为单一委托人或者投顾的产品,业务部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当穿透审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
5、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 是指银行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八条对于不满足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客户,业务部门将其作为普通投资者。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身份信息、 证券市场交易经验、 信用状况、资产状况、 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 业务部门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判断客户是否满足业务准入标准。第九条对于普通投资者,业务标准设定如下:1、具有参与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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