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与“数罪并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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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与“数罪并罚” 作者:文/田烈斌 转贴自: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25 17:22:59 来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还没有“法条竞合”与“数罪并罚”的概念或具体规定,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参照使用。为此,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并加以梳理,现总结如下,以供同仁参考。 概念区别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数个法律条文可能表
2、现为不同法律中的法律条文,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的法律条款,因此法条竟合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法条竞合;二是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现象举例:(1)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与诈骗罪之间均形成法条竟合关系;(2)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证人罪、暴力取证罪等与故意伤害罪均形成法条竞合关系。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即: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解决数个宣告刑与一个执行刑的关系,也就是确定一个实际的刑罚问题,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法律适用原则 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三项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指一个行为
3、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规定处理的原则。 2.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款,适用法条时以特别条款规定处理的原则。产品质量法中的行政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形,如:某产品涉及到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且该企业未履行出厂检验义务,既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也符合该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情形,根据上述原则,适用法条时,应以特别条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处理。 3.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款优先于处罚较
4、轻的法律条款适用的原则。如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在行政执法中还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等规则来选择使用法律法规以解决法条竞合问题,需要强调说明的是,鉴于“行政法”和“刑法”打击或规范对象的不同,行政法中不存在“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说法。 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三项 我国刑法已确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并罚适用原则。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性,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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