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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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须要嬉戏,但不能嬉戏人生;生活须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须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须要志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须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公务员考试公共根底学问考点解读经济常识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概述一,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允竞争关系, 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允竞争关系, 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维护公允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在
2、实行相关措施维护, 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在“横向流通和协作领域中干脆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二,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经济管理, 维护公允竞争, 表达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肯定权利, 承当肯定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
3、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其性质, 职能, 任务, 各关系等,承当决策, 协调, 执行, 监视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主要是指依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设立,干脆从事生产, 流通, 效劳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一, 企业的概述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这个定义全面地提示了企业本质的特征:1.企业必需依法设立。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 企业的分述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4、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我国要求出资人必需同时具备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对企业的财产拥有全部权并可干脆支配。4.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当无限责任。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根底,优先于合伙法的适用。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
5、人企业。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是在保持合伙人独立的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同等的,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同等的共享权。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三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征: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条件包括:一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四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
6、作制为根底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企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开展的主要模式。五国有国营企业对于不能实行公司化经营的某些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仍要保持国营的形式,由国家干脆限制和管理。这类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竞争,不能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如军工企业, 公益企业等特殊企业。经济法分论 反不正值竞争法一, 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 维护公允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开展,激励和爱护公允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日,第
7、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值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日起施行。二, 不正值竞争的行为一不正值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值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值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值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不正值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纳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运用知名
8、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或者运用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 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时机,特殊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隐私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值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 雇员, 合伙人, 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 性能,
9、用途, 生产者, 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宣扬的行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既包括虚假宣扬,也包括引人误会的宣扬两种类型。经营者侵扰商业隐私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2经营者披露, 运用或允许他人运用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 运用或者通知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商业隐私。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隐私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值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 运用或允许他人运用的状况下,仍旧去获得, 运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隐私。5.经营
10、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值竞争法制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 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供应效劳时,违反购置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供应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展推销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制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纳谎称有奖或者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瞒方式进展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
11、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成心捏造, 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了投标, 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值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允竞争。从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值的经
12、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 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值竞争行为以及及不正值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假如经营者的不正值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当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监视检查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
13、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顿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消退影响以及撤消营业执照等形式。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 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峻, 情节恶劣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反不正值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当刑事责任作了原那么规定,确定详细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 一,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 流通以及监视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 制作,
14、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自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 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视管理机构。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二, 产品质量的监视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 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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