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重点打印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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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根底学问之法律学问重点1,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 认可并保证明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 爱护和开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标准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标准;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社会标准;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标准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标准,法具有指引, 评价, 预料, 教化和强制等标准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 法及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及
2、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标准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及政治, 政策法受政治制约表达在:政治关系的开展改变是影响法的开展改变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开展的改变;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改变。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立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肯定的制约作用。3,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肯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 废止法律和其他标准性法律文件的一
3、种特地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 改, 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需是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根本路途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效劳,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 开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根本原那么:1立法必需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需从实际动身;3总牢固践经验及科学预见相结合;4汲取, 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那么性和敏捷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及刚好立, 改, 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
4、;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4, 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 司法和遵守法律。法律适用的要求:精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晰,证据要精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刚好,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 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需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那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
5、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5, 宪法的根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气实际比照关系, 标准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根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那么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气的实际比照关系;宪法标准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根本权利。西方宪法的根本原那么:人民主权
6、原那么;根本人权原那么;法治原那么;权力分立及制衡原那么。我国宪法的根本原那么:人民主权原那么;根本人权原那么;法治原那么;民主集中制原那么。6,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根底。4“长期共存,相互监视,肝胆相照,荣辱及共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根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相互监视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路途,把我国建立成为富强, 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 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
7、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那么。7, 复合制国家构造形式复合制国家构造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根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拟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根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及局部之间的关系是联邦及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及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国参与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8, 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
8、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视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根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心国家机关,确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心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 副委员长, 秘书长, 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说明宪法和法律,监视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根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确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 合法性,对国务院, 中心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展监视。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9、的确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 戒严令,宣布斗争状态,发布发动令;代表国家承受外国使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确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组成: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心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 副主席, 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
10、期五年,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依据本地方的实际状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确定, 吩咐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状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顿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9,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及公共事务的决策, 组织, 管理和限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说明,有权说
11、明包括立法说明, 司法说明, 行政说明, 地方说明;其他标准性文件;国际条约, 惯例。10,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行政职权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需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 行政托付必需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值考虑的根底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同等适用法律标准;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那么11,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附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
12、合法, 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殊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12, 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及公共事务的决策, 组织, 管理和限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标准和原那么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13、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说明,有权说明包括立法说明, 司法说明, 行政说明, 地方说明;具他标准性文件;国际条约, 惯例。13,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1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行政职权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需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 行政托付必需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值考虑的根底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同等适用法律标准;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那么: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急;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视;
1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限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14, 行政主体的职权及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确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吩咐权;行政处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遵守法律定程序。15, 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 拘束力, 公定力, 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附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16, 行政法律行为成立及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
15、应当合法, 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殊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17, 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原那么依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
16、法的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及签署;发布及备案。行政立法的原那么:依法立法原那么;“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民主原那么;加强管理及增进权益相协调原那么。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及特殊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心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 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 补充性, 试验性立法。18, 详细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全部权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税收征收;建立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
17、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以其能否单独运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4行政监视。5行政处分。19, 行政合同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样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
18、的权利, 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 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及经济生活的须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那么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帮助下,适时敏捷地实行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肯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干脆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0, 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那么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 步骤, 依次以刚好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程序法定原那么;相对方参及原那么;效率原那么;程序公正原那么。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别离制度;辩论制度;
19、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21, 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标准,侵扰受法律爱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肯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及行政相对方的违法。2依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22, 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方式行政主体承当行政责任的详细方式有:通报指责;赔礼愧疚,成认错误;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返还权益;复原原状;停顿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订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20、。公务员承当行政责任的详细方式有:通报指责;行政赔偿。行政相对方承当行责任的详细方式有:成认错误,赔礼愧疚;承受行政处分;履行法定义务;复原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23, 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展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恳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分:1赔偿诉讼不能干脆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见,谁举证的原那么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
21、的司法权不受特殊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恳求人收到任何费用。24, 行政复议根底学问行政复议的原那么:合法原那么;公正原那么;公开原那么;刚好原那么;便民原那么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确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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