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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视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视概述一、公安执法监视的概念公安执法监视:指法律受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状况所施行的监视和督促;公安执法监视的主体:法律受权的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公安执法监视的客体或对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视的方面:职责履行;职权行使;纪律遵守;公安执法监视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讯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公安监视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展的;公安执法监视的形式包括:权利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视形式有:检查、审查、调查;其他社会监视主体的
2、监视形式有:指责、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监视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视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视程序也各异;考公安执法具有的特征:监视对象的特定性、监视主体的广泛性、监视形式的多样性、监视过程的程序性;二、公安执法监视的分类根据监视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视可以分为:国家权利机关的监视、检查机关的监视、审讯机关的监视、行政监察的监视、公安机关内部的监视、公民和社会的监视;公安执法外部监视主要有:国家权利机关的监视;行政监察监视;检察监视;行政诉讼监视;社会监视;公安执法内部监视主要有:督察监视;法制部门监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制度等;(注:行政诉讼监视是外部监视,行政复议是内部监视;)监视的时
3、间分类:根据施行监视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视可以分为:事前监视;事中监视;事后监视;事前监视可以预防和防止违法现象发生;事中监视具有限制作用,以便刚好觉察问题并刚好订正;事后监视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展监视,对于不当行为予以订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公安执法监视可以分为:干脆监视;间接监视;干脆监视:指监视主体的监视行为具有干脆的法律效力,能产生干脆的法律后果的监视;如: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视间接监视:指监视主体监视行为不具有干脆的法律效力,不能干脆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视;如: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的监视三、公安执法监视的意义公安机关主要职能:维护国家平安;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平
4、安;公安执法监视的核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展监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活动准那么:宪法;法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地位: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执法监视的意义:公安执法监视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立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视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状况进展监
5、视、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视制度;督察制度的主体: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目的: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修订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公安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指导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
6、首长负责;全部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指导成员担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以下事项,进呈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施行状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施行状况;(3)治安突发事务处置的状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分和强迫措施的施行;(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6)运用武器、戒备以及警
7、用车辆、警用标记的状况;(7)处置公民报警、恳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状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状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状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他状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行使的权利: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确定、嘱咐;撤销或变更错误的确定于嘱咐;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觉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可实行当场处置包括:对违背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订正;对违背规定运用武器、戒备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记的,可以拘留其武器、戒备、警用车辆、警用标记;对违法违纪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以回绝、阻碍督察人员执
8、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背纪律须要实行停顿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确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执后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须要赐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觉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依法处理;(四)督察监视的主要方式督察监视的主要方式:明察暗访;专项和集中督察;受理核查检举控告;警务评议;二、法制部门监视制度法制部门监视制度:指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施行监视、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
9、内部执法监视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的主要职能:综合职能;办案职能;执法职能、检查职能;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原那么:为指导决策效劳;为公安中心工作效劳;为执法理论效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方针: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供应刚好、有效的法律效劳和法律保障;法制部门执法监视的范围是:有关执法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刑事立案及销案、施行侦察措施、刑事强迫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施行状况;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
10、物、撤消容许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化、强迫戒毒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强迫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看管所、拘留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化所、强迫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状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施行状况;国家赐予公安机关担当的其他法律职责履行的状况;法制部门执法监视的方式:依法监视;法律审核;案件审核;检查评议;特地调查;听证、复议、复核;责任追究;其他方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订正违法或不正值的执法行为;疼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三、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
11、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和确定的法律制度;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内部进展自我监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容许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为处分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迫措施确定不服的;有关容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确定不服的;侵扰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
12、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容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公安机关履行疼惜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不行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状况: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别人事处理确定;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及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四、公安赔偿制度公安赔偿制度: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担当赔偿的法律制度;公安赔偿的类别: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由法院断定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法院断定赔偿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视
13、公安赔偿的类别:公安行政赔偿;公安刑事赔偿;公安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详细施行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公安赔偿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治平稳定;一公安赔偿构成要件构成公安赔偿必需具备:主体要件;必需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行为要件;即无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后果要件;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损害;因果关系要件;只要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能构成公安赔偿;二公安行政赔偿公安行政赔偿:指公安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14、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担当的赔偿;公安行政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人身权赔偿;财产权赔偿;侵扰人身权赔偿条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别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违法适用武器、戒备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扰财产权赔偿条件:违法施行罚款、撤消容许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迫措
15、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赔偿责任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状况;三公安刑事赔偿公安刑事赔偿: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担当的赔偿;刑事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人身权赔偿;财产权赔偿;财产权侵扰情形:违法查封;违法扣押;违法冻结;违法追缴等;侵扰人身权获得赔偿条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
16、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确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才行逮捕措施后,确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审讯监视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别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违法适用武器、戒备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侵扰财产权赔偿的情形: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根据审讯监视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不赔偿的情形:因公民自己成心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
17、任的人被羁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查、审讯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成心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公安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复原原状;以前者为主,后两者为铺,三种可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公安赔偿标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可以返还财产或者复原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复原原状;侵扰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扰生命安康权的:1造成身体损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18、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平均工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丢失劳动实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实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4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实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5致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退影响,复原声誉,赔礼愧疚;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扰财产权的:1处分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根据第三
19、四项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复原原状的复原原状,不能复原原状的,根据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6撤消容许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常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干脆损失赐予赔偿;公安赔偿详细施行的原那么:使受害人所受损失可以得到适当补偿;国家经济开展状况和财政负担实力;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视一、 国家
20、权利机关监视制度国家权利机关监视制度: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展监视、检查的制度;国家权利机关监视制度是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视,其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行政机关;审讯机关;检查机关;这三者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视权属于国家监视权,其根据是:宪法;法律;国家监视权的实现途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约;审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
21、费的预算、决算,确定批准及否;依法变更、撤销受监视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确定和嘱咐;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际工作,提出指责、意见、建议或者作出确定;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违法违纪的状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二、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法规、政策、确定、嘱咐以及行政纪律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展查处的制度;行政监察机关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能: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施行监察;政府监视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22、警察的监视;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视,其性质的:政府行政监视;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展监视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确定、嘱咐中的问题;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背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赐予行政处分确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依法拥有职权: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处分权;监察机关进展监察监视的主要方式是:常常性的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三、检察监视制度
23、检察监视制度:指人们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的法律制度;检察监视制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施行的状况负有检察监视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视实现途径: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施行法律监视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立案监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视;执行监视;参及行政诉讼;受理控告、举报;立案监视: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展的监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视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确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24、批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迫措施,干脆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需经过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批准,由公安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确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施行法律监视;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展审查,作出提起诉讼或者不起诉确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的确、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
25、院的审查起诉活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法定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视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逼、诱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成心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利息的;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确定、执行、变更、撤销强迫措施规定的;违背拘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承受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
26、订正意见;执行监视: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视,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视涉及的机构对象有:看管所;拘留所;四、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讯权,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疼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为的合法性进展审查;行政诉讼的本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对其执法活动的司法监视;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展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立;进步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实现依法治国和建立社
27、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三大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利,疼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内容: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它具有特征: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又称为“民告官制度;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需符合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裁判。行政诉讼期间不停顿该详细行政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状况可分为:
28、对相关行政处分不服的;对相关行政强迫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扰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回绝颁发相关容许、回绝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别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状况: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嘱咐;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确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五、社会监视制度社会监视制度: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展监视的制度;社会监视不具有法律强迫性社会监视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
29、视,其特征: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迫性;不产生干脆的法律后果;具有道义上、舆论上的压力;是国家机关监视的重要来源和补充;社会监视的施行形式:提出指责、建议和意见;进展申诉、控告和检举;社会监视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人民政协的监视;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视;公民个人监视;社会言论的监视;警务公开:指依法公开警务活动的根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视之下,以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地执法;警务公开制度开始时间:1999年6月10日;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根据、制度和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警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包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
30、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扬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扬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的常办事项所须要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络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 查询效劳,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便利群众查询和办事;看管所、收容教化所、治安拘留所、强迫戒毒所等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公布;通过口头告知的方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刚好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
31、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权利;“110报警效劳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的制度开始于:2000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立的十二项措施;2000年2月6日完善;详细承办群众投资的公安机关将查处状况告知投诉人的时限是:三日内;特邀监视员制度:是一种公安机关外部监视制约机制;特邀监视员制度始于:1998年7月22日公安部公布的公安部聘请特邀监视员方法;特邀监视员选自于以下群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新闻单位记者;首批特邀监视员人数是:31人;特邀监视员的职责主要有: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等状况施行监视;反映、专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特邀监视员有三项职权:根据工作须要可以向公安机关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状况;履行监视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扶植、协作,并答复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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