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责任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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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吴永新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根底。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展的。法官在审理详细的案件时,原那么上须要处理两件事情:断定事实真相和应用法律于此被断定的事实。法律应用涉及对实体法的说明,也就是说,法官考虑就其所断定的事实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断定事实是通过民事诉讼法中所允许的证据手段来进展的。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断定事实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是对法律应用,而是对详细事实过程存在争议。当双方当事人对详细事实过程存在争
2、议的时候,理论上法官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职权查明事实真相,另一种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所供应的证据断定事实。德国民事诉遵循所谓的处分原那么(Dispositonmaxime)和争论原那么(Verhandlungsmaxime)。处分原那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和支配争议对象 。 详细来说,处分原那么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由当事人双方来确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 当事人双方通过他们向法庭提出的恳求来确定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08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无权判给当事人其没有恳求的权力。 当事人双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样有权支配争议对象,比方:可以通过
3、撤诉来完毕司法程序。争论原那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庭判决根底的事实原那么上是必需由当事人双方供应的 。详细来说也有三方面的内容: 由当事人确定,那些事实材料呈递给法庭。法庭判决的根底仅仅是那些由当事人供应的事实 。 法庭对无争议事实无需进展审查,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明确争论的事实被视为成认。 由当事人来确定,是否供应证据,法庭仅仅在当事人恳求的状况下取证 。从这两项原那么也可以看出,法庭不是依职权,而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诉和所供应的证据断定事实,因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象。因此,当事人的陈诉和供应的证据就成为法庭的判决
4、依据。在这一点上,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官方,即检察院启动的(Offizialmaxime),法院依职权对事实真相进展调查(Untersuchungsgrundsaz),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及此相反,民事案件往往只涉及个体利益,因此也应由个体对其诉讼负责。这两项原那么是实体法上“个体独立原那么在程序法中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依据当事人的陈诉和供应的证据,法庭无法断定事实真相。比方:张三在法院控告李四,要求其归还所借的300元人民币。张三宣称,在2006年2月11日借给李四300元,两个月后归还。李四说,他于当日在酒吧碰见张三,得
5、悉其刚刚中奖。张三在欢乐之余,送给他300元。双方同时称,当时王五也在场。法庭通过王五的证词无法断定,此300元的交付是基于借款合同还是基于赠及合同发生的,因为王五虽然望见张三给李四300元,但是并没有听清他们的谈话。假如此金钱交付是基于借款合同,那么李四就有义务还钱;假如是基于赠及合同,那么李四就不必还钱。在此种无法断定事实的状况下,法院不得以待查事实不明为由,拒肯定该案作出裁判。假如不能对此作出判决,就恒久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实现审判的目的。在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如何对该案进展裁判。德国司法实践是通过安排举证责任(Beweislast)来解决这种“无法证明的
6、状况。举证责任确定,在无法断定对判决具有确定意义的事实的状况下,谁承当败诉的不利后果。如前面的例子,假如由张三来承当举证责任,那么他必需供应存在借款合同的证明,假如张三提不出可使法院信服的证明,那么他就承当败诉的后果。及此相反,假如由李四承当举证责任,那么他就必需供应存在赠及合同的证明。举证责任可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假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须要证明的事实没有提出证明,那么他就要承当败诉的后果。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供应证据以后,假如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当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主观举证责任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举证义务的问题,而客观举证责任是关
7、于所供应的证据是否令法庭信服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和前文提到的处分原那么和争论原那么相一样的。依据此两项原那么,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确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象。及此权力相适应,他们也必需承当对其所确定的诉讼程序的对象和范围供应证明的义务。假如当事人不能履行此义务,就应当承当后果。因此,举证责任是处分原那么和争论原那么的必定结果。由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殊是举证责任的安排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安排是指,在详细的状况下,由谁来承当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那么是,双方当事人就对其有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承当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必需
8、就支持其主见的全部法律构成要件供应证明。被告承当抗辩的举证责任。原告承当“抗辩的抗辩的举证责任 。例如:张三要求李四交付货款。那么他就要对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供应证明。假如李四宣称,他在缔结合同的时候还是未成年人因为依据德国民法典的第10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他事实上是提出抗辩,就此他应当供应证明。现在,张三又宣称,虽然李四当时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事后同意了此合同的缔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后的认同有效。在此,张三事实上是提出了“抗辩的抗辩,那么,他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任何根本原那么总是和例外相伴随的
9、,举证责任安排的根本原那么当然也不例外。德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上诉根本原那么就一些特殊的状况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概括起来分为两大类:举证责任的减轻(Minderung der Beweislast)和举证责任的倒置(Umkehr der Beweislast)。 举证责任的减轻举证责任的减轻,一方面源于法定推想(gesetzliche Vermutung),一方面源于事实推想(tatsaechliche Vermutung)。所谓事实推想是指,一个事实的存在可以依据另一个没有争议或已经证明白的事实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通常事物的开展被推想出来 。例如: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因为他在李四房屋前的冰雪路
10、面上摔断了左臂。李四没有在此冰雪路面上撒沙子。李四的邻居说,李四从没有履行过他的撒沙义务。依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民在雪停后有义务在其门前的路面上撒沙,即所说的撒沙义务。谁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就必需依据德国民法典的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张三为了实现其主见,就必需依据举证责任安排根本原那么对如下法律构成要件供应证明:李四没有履行撒沙义务;其摔倒正是因为路滑造成的;李四对没有履行撒沙义务负有责任。概括来说,张三对义务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张三的举证责任依据事实推想在此被减轻了:他只须就义务损害供应详细的证明,而因果关系和过错在此被推想断定了。因为李四没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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