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公司法案例(带答案)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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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分析1, 美伦公司是集体全部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面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始终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实行主动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帮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扬。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当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全部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
2、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需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 归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出售。2, 科华股份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局部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
3、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觉察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隐私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剧烈要求,公司才供应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安排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供应应他们的财会报表及送交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的不一样,公司对此的说明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依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学问,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的财务会
4、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说明书;5利润安排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3, 华声股份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
5、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安排。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改变,华声公司开场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场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始终受损,故确定将该利润安排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开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确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
6、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确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安排,正确及否,请说明理由。2华声公司在刚开场盈利时将盈利安排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确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推翻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贮存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股份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安排,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
7、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安排是错误的。2公司向股东安排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安排原那么,依据法定依次安排,详细讲,安排依次为: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随意公积金;安排股利。华声公司在刚开场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安排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需将安排的利润退还给公司。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8、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肯定比例法定公益金。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顿提取法定公益金的确定是错误的。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 1997年3月,甲由于市场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如接着经营将导致公司沉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
9、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 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展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托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爱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2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
10、其人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清算组的组成,依据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组。3该公司关于爱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马上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5, 天成有限责任
11、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峻,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由地成公司承当老天成的债务,天益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样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gong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样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及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当老天成公司全部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找上门来,觉察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当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归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
12、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对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展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供应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供应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13、。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爱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及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躲躲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6, A, B, C三人经协商,打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供应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实力出资,作价15万元。A, B, 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 B, 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
14、?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实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实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需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 B出资相加缺乏50万元,没有到达法定最低资本额。 7, 张, 李, 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
15、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归还实力,在公司财产缺乏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归还所欠的债务。 假设你是甲的法律参谋,对甲的要求如何答复?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当责任。张, 李, 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当责任。在张, 李, 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当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恳求。 8, 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 李, 吴3人共同出资
16、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确定实行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及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到达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出资210万元。依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学问,对该两项投资作一推断,并说明理由。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当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承受被投资公司以
17、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实力的自然人组成。就排队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制止。红星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欠债10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00万元。红星公司投资210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9,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
18、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淌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方案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shen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1本案中,某百货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丁某能否担当公司的总经理? 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析:私营企业可
19、以采纳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必需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公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的公司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确定依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标准。本案中,某百货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展。有限责任公司必需依法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某百货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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