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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复习资料第1章:绪论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其他(判例、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见)第2章:船舶物权1、船舶的组成局部:船体、船机与属具。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行分物,但各局部具有独立的功能与价值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全部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4、船舶全部权的公示方法: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全部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
2、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全部权的获得、转让与歼灭时,假设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好心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5、船舶担保物权:受偿的先后依次: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6、船舶全部权的主动权能:占有、运用、收益、处分7、船舶全部权的获得方式:原始获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立与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获得方式。继受获得:(二手船)购置、承受赠与、承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根底的获得方式。8、船舶全部权的灭失状况: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 船舶灭失,包括漂移、失踪、拆解等 船舶转让,
3、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附属性(存在上的附属性、处分上的附属性、歼灭上的附属性)、不行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依次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缘由:因担保的债权歼灭而歼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因行使而歼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歼灭。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种类: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酬劳、救助酬劳、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去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财产灭失与损坏、船长垫
4、支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1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的给付恳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恳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恳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恳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恳求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海商法:法院拍卖第3章:船员1、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要件:获得船员资格证、受船舶全部人聘用或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效劳于船上2、特免证明:指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到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
5、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特殊状况而须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效劳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临时申请由下一级船员接任的证明。特点:1必需是干脆的下一级船员接任,不行跳级接任2船舶必需在国外,并且是临时的,一旦回国则取消。3高级船员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船长、轮机长不超过3个月4任何状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3、船长的定义:船长是指依法获得船员资格,获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全部人雇佣或聘任,主管船上的行政与技术事物的人,是船舶上的最高负责人。职能:管理职能(技术指导职能)、司法职能(警察职能)、公证职能、紧急处分职能、代理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承运人:指本人或者托付别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
6、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承受承运人托付,从事货物运输或局部运输的人,包括承受转托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别人。无船承运人:指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供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效劳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托运人:本人或者托付别人以本人名义或者托付别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发货人:本人或者托付别人以本人名义或者托付别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慎重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当与慎重的管理货物、船舶不进展不合理的绕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在卸货港交付货物3、船舶适航的推断标准:适船、适人、适货、适航4、船舶
7、适航的责任期间:开行前或开航当时承运人责任期间:对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承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装前卸后”,承托双方可以另立协议5、承运人免责事项:(结合详细案例)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通常所说的驾驶船舶过失免责与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或者航海过失免责。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托运人负责举证)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紧急或者意外事故。4斗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
8、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全部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记欠缺、不清11经慎重处理仍未觉察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缘由6、托运人义务:1供应约定的货物、妥当包装与正确申报货物2刚好办理货物运输手续3妥当托运紧急货物(否则,承运人可以卸下、销毁)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5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过失要赔)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1托运人随意
9、解除合同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3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缘由而解除合同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8、提单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转让规定:记名提单:除可以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用以流通转让指示提单:指示人通常以背书的方式来确定收货人。分为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而通过交付即可转让9、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10、提单按其上面有无不清洁批注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11、保函的法律效力:保函是承运人与托
10、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瞒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觉察有意欺瞒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P134、P171)12、倒签提单(P136):定义: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主要是为了卖方顺当结汇的须要。法律后果:承运人须要担当较大的风险。责任与不清洁提单类似。预借提单定义: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开场装船的状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同样是为了卖方顺当结汇的须要。法律后果与倒签提单类似。13、无单放货的概念: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
11、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状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法律后果:承运人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遭遇的损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属于以下情形(详见P129)14、海运单的概念: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行流通的单证。是借鉴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空运单而产生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具有一样的性质。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与传统的提单相比,海运单的最大特点就是收货人为记名的收货人,不具有可流通性。即收货人提货时无须提交海
12、运单,而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即可证明自己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15、承运人妥当且慎重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16、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17、“喜马拉雅”条款:承运人的免责与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与代理人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除运送旅客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李。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1因旅客自身缘
13、由而变更或解除2因承运人缘由或第三者缘由而变更或解除3因不行抗力而变更或解除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旅客及自带行李: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与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不超过46666SDR对旅客自带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833SDR对旅客车辆包括车上的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3333SDR对旅客其他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SDR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1、海上拖航的概念: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
14、拖航费的合同方式:吊拖、旁拖、顶推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日租型海上拖行合同、承包型海上拖行合同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异同点:一样点:当拖轮全部人拖带其全部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第164条)不同点:1.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2.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供应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产的接收、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人,除非另有约定。与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一样点:表现形式经常都是海上拖航,都具有海上效劳的性质都是按拖船的功率与运用时间计算酬劳
15、不同点:1.目的不同:拖航、救助对象所处环境不同:拖航的对象无紧急,但救助的对象有紧急2.责任不同:救助酬劳的获得一般以保证船舶摆脱紧急,平安到达目的港为前提。但拖航酬劳的获得却并不愿定,除非另有约定。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1供应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3合理尽速、不进展不正值的绕航权利:拖航费与其他约定费用(船员工资、拖船的滞期费、承托方为被拖方垫付的款项)的恳求权、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等)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1指挥原则:一般由承拖方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2过错原则:谁有错谁负责,双方都有错
16、,按比例负责我国承受过错原则(非强迫性规定),承拖方免责事项:a拖船船长、船员、引航员等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过失。b拖船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c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d将拖船与被拖船视为单一船舶或者统一航行体e承拖方与被拖方,一方或双方有过错,但第三者无过错:承拖方与被拖对第三者负连带赔偿责任,当不阻碍承拖双方互相追偿。f承拖方、被拖方、第三者均有过错:将承拖方与被拖方视为一方,第三者为另一方。首先,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担当赔偿责任。然后,承拖方与被拖方再根据过失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第7章:船舶碰撞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接触碰撞:船舶要有接触、要有损害、
17、碰撞发生在船舶间、适用的水域间接碰撞:一方有航海过失、无接触、要有损害、适用的水域2、船舶碰撞按责任方不同可以分为:单方过失责任、双方过失责任、双方无过失责任(自行负担)3、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过失碰撞、不行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有意碰撞4、船舶碰撞推定过失包括:事实推定过失:从已经证明的根本领实中,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即一方能证明其有遭遇损害的事实,则法庭就可推断出另一方犯有过失的假定事实。除非另一方能证明损害是不行避开的,或者自身没有过失,或有过失但没造成损害后果法律推定过失:从已经确立的根本领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直至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对或否认。此推定原则有疼惜受害方的一
18、面,但也有其不合理性(1.违背了过失与损失必需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 2.给违背规则的一方带来了过重的、不合理的举证责任)5、特殊作业中的过失规定:1.沉船船舶全部人的过失:1) 沉船全部人在得知船舶漂移后,应在合理时间内给沉船做出妥当的标记,这是沉船全部人的一项义务。假设他没有刚好履行,造成其他船舶与该沉船发生碰撞并有损失,则认定沉船全部人有过失,应担当赔偿责任。2) 沉船全部人履行了加标义务,应始终保持这种标记清楚醒目,直到沉船被打捞或委付为止。3) 多数状况下,沉船全部人不是干脆对沉船加标,而是在合理时间内报告港口当局,由港口主管当局发布航海通告或航海警告,提示航行船舶留意,或者由港口主管当
19、局负责加标。2.拖航作业中的过失:1)拖船与被拖船碰撞(单方的缘由造成的,则过失方单独责任双方互有过失,按过失比例负责)2)由于拖船或被拖船的缘由,造成对第三方(无过失)碰撞(拖船与被拖船负连带责任,但不影响拖船与被拖船互相按过失比例追偿)3)由于三方均有过失造成的碰撞(拖船与被拖船视为一个整体,与第三方按过失比例赔偿,然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再视为详细过失状况,或单方赔偿,或按过失比例赔偿。)3.引航作业中的过失:引航员的引领过失造成船舶碰撞,同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碰撞一样,其船舶全部人应对损害负责。4.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因救助方的过失造成被救助船损失的扩大,或增加救助作业的难度,则救助方要担当经济
20、责任。结果是救助酬劳的削减或免除,甚至反过来赐予被救助船以赔偿。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有过失、有碰撞事实、有损害事实、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则:复原原状原则、干脆损失赔偿原则、受损方尽力削减损失原则、8、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很重要(详见教材P286)第8章:海难救助1、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2、纯救助实行原则与合同救助实行的原则:无效果、无酬劳3、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被救助必需为法律所成认、被救物处于紧急之中、救助行为是自愿的行为、救助效果4、海难救助酬劳获得的要件:救助效果5、救助酬劳的原则:1救助酬劳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2
21、救助方有过失,酬劳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 3激励海难救助的原则 4激励疼惜海洋环境的原则(3、4点为书上新添P298)6、特殊补偿条款的相关学问:1适用于油船,主要考虑减轻污染海洋环境而设立2救助无效果或不明显,特殊补偿相当于救助费用3救助有效果,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染,则特殊补偿在救助费用的130%-200%之间,视详细状况而定。4救助酬劳高于特殊补偿时,只支付其差额。详见:P305第9章:共同海损1、共同海损的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与其他财产遭遇共同紧急时,为了共同平安,有意而合理地实行措施所干脆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实行的措施必需有效果
22、与单独海损的区分:凡由于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或不行抗力所干脆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均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自受害方自行担当,或者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赔偿。2、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包括:P315共同海损定义、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确实定、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与方法及其其他相关事项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紧急、实行的措施必需是有意而合理的、作出的牺牲与支付的费用必需是特殊的、实行的措施必需有效果4、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船货的进一步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与锅炉的损害、当做燃料而运用的货物,船用材料与物料、
23、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酬劳、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与停留在避难港等地所消耗的燃物料、代替费用、修理费用、垫款手续费与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理算费用5、共同海损的担保包括:由货方供应海损保证金、由货物保险人供应海损担保函、签署海损协议书、签署不行分别协议、行使货物留置权6、共同海损理算的计算方法(P332):首先,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其次,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再次,确定各方应分摊的金额与结算方法;最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重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为2大局部:(1)获救财产的价值;(2)有些财产虽因共同海损措施而
24、短暂牺牲了,但却可以从受益方那里得到确定的补偿,则补偿局部也列入分摊价值。1) 船舶分摊价值: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残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或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2) 货物分摊价值以货物卸货时的价值(到岸价),减去卸货前与卸货时所遭遇的损失(即不属于共同海损),再加上共同海损的补偿额3) 运费分摊价值以承运人担当风险并于事后收到的运费为根底,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扣除因此而节约的营运费用。4)免除分摊义务的财产a邮件:不行留置、很难估价,很难找寻邮件全部人b旅客行李与私人物件:数量小,价值低c私人随带的机动车辆:相对船货价值比拟低,分摊
25、无太大意义7、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第10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1)船舶载运的货物油:原油、成品油等2)船舶燃料油3)船舶载运的有毒有害物质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1)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3项免责外,无论有无过失,谁漏油谁赔偿2)高额赔偿责任限制:大大高于一般海损赔偿责任限额3)货主分摊油污损害:由货主摊款成立特殊基金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迫保险,受害人可直诉责任保险人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1) 污染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干脆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如渔民的捕捞损失、海水浴场的损失、人接触油类而受到的损害等。2) 实行预防措
26、施的费用:指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实行的合理措施。如喷洒清洁剂、动用船艇打捞浮油、为防止浮油扩散而设置的围油栏等。必需是油污事故发生后实行的。3) 实行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如油污喷洒清洁剂具有毒性,会对海洋生物与人类构成损害。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除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1)油污损害是斗争等不行抗力的缘由所引起的;2)油污损害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一艘或多艘船舶造成的;3)如证明油污损害全部或局部系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是无视所造成,则基金全部或局部免除赔偿责任。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责任限额、没有货主第
27、二次分担赔偿机制作补充、没有固定的强迫保险数额、适用的船舶范围扩大到全部船舶 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船价制度”含义:即把船舶全部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的范围之内“金额制度”的含义:即根据船舶吨位来确定赔偿限额。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a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开展b符合“公允原则”的要求c有利于激励海上救助d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1)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2) 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主要包括船舶在营运中某一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非限制性债权包括:1救助酬劳:激励海上救助2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考虑货方已在同等条件下分摊了海损3船员工资:疼惜船员的利益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与“事故制度”的不同点:航次制度:即一个航次一个限额。事故制度: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互相索赔的冲抵规定:1穿插责任限制:先限制,后冲抵2单一责任限制:先冲抵,后限制。大多数国家承受3我国海商法承受“单一责任限制”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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