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研究刑事诉讼证据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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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展监测, 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状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探讨王建武 杨静证据规那么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状况,须要司法人员遵循确定的原那么加以审查推断。这种审查推断证据的原那么就是证据规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那么虽已作了原那么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 审查, 推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困难而又详细地相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
2、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 接受, 审查, 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展探讨, 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说明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展归纳。一,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那么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 引诱, 欺瞒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根本原那么。在详细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一)全面取证规那么。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
3、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 无罪, 罪轻, 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晰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那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二)合法取证规那么,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 程序合法, 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需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需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害人供应的证人收集及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需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 复制件, 拍摄物的照片, 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4、生理上, 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需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照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展,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须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展;书证的副本, 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 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 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 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需由供应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实行正确方法。如严
5、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 引诱, 欺瞒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殊例外状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展假币, 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得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 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主动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见严格制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标准,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驾驭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状况下
6、,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主动推动犯罪嫌疑人依据自己的主观成心实施犯罪行为,以到达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或控告的事实负有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假如控方举证缺乏,那么将承当其主见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赐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答复及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
7、威逼, 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西方国家已普遍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宪法原那么。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3款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那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那么及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缄默权的行使又存在着必定的联系。爱护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的缄默权,要求司法人员不得强迫被告人答复下列问题,自证有罪,司法机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还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进展讯问前必需告知其有权拒绝答复任何问题的权利。但缄默权的行使是否是确定的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已确立缄
8、默权的国家中对缄默权的行使均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作为缄默权的例外,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规那么阻碍控方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和躲避法律追究。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是否赐予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缄默权存在颇大争议。笔者认为赐予被告人缄默权不仅是国际条约的要求,也是加快现代法治建立的必定要求。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司法实际,应当对缄默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可以针对以下几类犯罪和详细状况:危及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的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犯罪嫌疑人因及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迹有关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现场而涉嫌犯罪的等。对以上几种状况犯罪嫌疑人如
9、拒不供述,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二, 刑事诉讼证据接受规那么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或控告人通过各种手段,调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指控被告人,此时,被指控的被告人只是存在犯罪的嫌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控方必需将获得的相关证据在法庭上进展出示和质证,法官进展认证后,才可依据认定的证据定案。庭审中对证据的出示, 质证, 认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审查证据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的一般原那么便是证据接受规那么。依据笔者的理解,结合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展归纳:(一)非法证据解除规那么。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
10、收集和提取的证据,又叫做瑕疵证据,这类证据要么收集的程序, 手段非法,要么形式, 主体非法。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制止以非法的方法获得证据,然而非法证据获得后能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确定说,该观点认为,这类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了就具有证据实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违法否认说,该观点认为,这类证据是违法获得的,不应具有证据效力,即使是查证属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区分对待说,该观点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区分对待,对非法获得的口供,无论是否查证属实,均应当解除,非法获得的物证,不会变更物证的性质,只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
11、据。四是利益权衡说,这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取舍,应依据取证的违法程度和对国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兼顾限制犯罪及保障人权两种价值观。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实行区分对待方法来确认证据的效力。详细方法是:一, 确定解除法,对刑讯逼供和威逼, 引诱, 欺瞒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 证人证言, 私自录音以及私人侦探和保安公司获得的各类证据应一律解除,因这类证据极大地损害了根本人权,其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二, 裁量解除法,即法官自由裁量。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运用非法方法, 手段获得的实物;以刑讯逼供为根底获
12、得的其它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类证据一般应实行相对地解除,并保存确定的例外情形。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际,如在证据实力上一味强调合法性,未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考虑违法的严峻程度以及解除违法证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也就是要求法官把握好非法证据取舍的法律价值选择。(二)传闻证据规那么。传闻证据是指陈述在法庭以外,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者由他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或者由他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转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如侦查机关向证人所作的讯问笔录,证人在法庭
13、转述或以动作表达他人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等。这类证据在英美法系以及法国, 德国, 日本等刑事诉讼中都有特地规定,并原那么上解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还规定了适用解除传闻证据的一些例外状况。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特地规定。由于传闻证据是由他人转述或侦查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未当庭及被告人对质,法官又不能对证人察言观色,质辩其证言的真假,此传闻证据有可能在转述过程中发生偏差或错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传闻证据的陈述人到庭,经宣誓, 具结或保证,并承受控辩双方穿插询问后,才可以作为证据,对陈述人未到庭的传闻证据一般都予以解除。但传闻证据由于能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在不接受传闻证据不能定案的状况下
14、,各国对传闻证据的解除又确定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包括陈述人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陈述人在死亡或下落不明前所作的陈述;陈述人因身患严峻疾病或不能解除的障碍不能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认可同意采信的;在以前审判程序中已经宣誓, 具结,或者保证并承受控辩双方穿插询问的陈述笔录;涉及个人稳私,受害人不情愿出庭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传闻证据的取舍所持有的以上原那么。(三)意见证据规那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陈述其从视察到的事实中所得出的推论。意见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标准证人证言的证据规那么。包括一般证人意见和专家证人意见(或称鉴定人意见)。在立法上,我
15、国没有规定意见证据规那么,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该类证据一般不得接受为证据,如证人说:“张某常常违章横过公路,这次确定是因闯红灯被车辗死的,该证人说张某是闯红灯被车辗死的这一推想纯粹是证人的主观臆断,及张某常常违章过公路没有必定的联系。但假如证人的意见,是干脆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推断或某一领域的专家意见那么可以不作为意见证据予以解除:如未成年被告人的邻居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长经验, 生活环境, 平常表现的推断,证人对他人的身体外型如高矮, 胖瘦, 男女,精神状态的喜, 怒, 哀, 乐等所作的描述,专家或者技术特长的鉴定人依据其视察到的事实运用自己的专业学问和经验作出的推断性意见就可以不作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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