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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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法理学学问点归纳1, 法的外延:1国家特地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那么判例法;3国家通过肯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 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肯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
2、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 2,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需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 判决书, 公证书, 委任书, 结婚证书等是非标准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 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标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 一切社会标准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 6, 法的作用:1标准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标准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料作用, 强制作用与教化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料分为对
3、如何行为的预料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料。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标准不是规律总表达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标准;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精神条件。 8, 法的内容包括法律标准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法律标准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从构造上看,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标准,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9, 法律标准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那么与法律原那么来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它包括法律规那么与法律原那么。 法律规
4、那么是实行肯定的构造形式详细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法律规那么的分类:1授权性规那么与义务性规那么;2确定性规那么, 委任性规那么与准用性规那么;3强行性规那么与随意性规那么。 法律原那么是法律规那么供应某种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的, 指导性的价值准那么或标准,是法律诉讼, 法律程序与法律裁决的确认标准。法律原那么的种类:1公理性原那么与政策性原那么;2实体性原那么与程序性原那么。 10, 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12, 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5、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13, 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接受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 爱护主义相结合的原那么。 14, 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是在法律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特征:1它是依据法律标准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它是表达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5, 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1公民自然人;2机构与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状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与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与承当义务,就必需具有
6、权利实力与行为实力。 1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分为: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 在生产与生活上所须要的客观实体: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1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标准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与歼灭的客观状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务法律标准规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或歼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务与自然事务与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 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 违法行为两类。 18.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当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依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
7、责任;4违宪责任。 1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责任法定原那么;2公正原那么;3效益原那么;4合理性原那么。 20, 立法:是指肯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 修改与废止法律与其他标准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肯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展第一次安排的活动。其特点: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展的活动;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生活与有效调控;3它是以肯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根底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标准性, 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那么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进展的特地活动;6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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