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三类驾驶统考职务与法规知识点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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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驾驶员的主要职责发生事故,危及人员和财产平安时,负责现场指挥5.2 平安规章制度 值班职责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那么。军事船舶, 渔业船舶, 农用船舶, 非营业性游艇, 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1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航行值班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运用平安航速。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驾驭在任何吃水状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运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驾驭发生紧急状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坚决运用车, 舵, 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
2、应当娴熟运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运用雷达,并留意其特性, 效率和局限性;二运用雷达时,应中选择相宜的量程,细致视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展系统的分析;三应当确保所运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常见的时间间隔进展转换,以便及早地发觉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四娴熟运用其他助航仪器推断局面和航行危急。第二十四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常常检查操纵设备, 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 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觉异样,刚好实行措施。第二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驾驭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留意在适当的
3、时候运用测深仪器和设备。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视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第二十六条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帮助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吩咐,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细致执行。第二十八条遇以下状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刚好实行措施,并马上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四遇恶劣天气威逼航行平安;五发觉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平安的可疑物;六主机, 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七发生碰撞, 触礁, 搁浅, 火警, 人员落水, 环
4、境污染, 船舶进水等紧急状况;八出现危及航行平安的其他状况。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刚好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值班的一般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 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状况时应当马上报告。.2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內容第六节 交接班 交情接明是根本原那么第四十一条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识状况,做好接班前的打算工作。第四十二条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晰以下事项:一航道, 船位, 航向, 航速, 水位, 水流, 潮汐, 气象等状况;必需每次交接清晰二号灯, 号型, 旗号, 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三过往船舶动态
5、;四助航仪器获得的重要信息和无线 联系状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六航行信息, 通电, 通告及船长指示;七客, 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状况;八船队在中途加拖, 解拖及变更队形的状况;九旅客, 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察状况;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须要接着完成的事项;十一有关航行平安的其他状况。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时,暂不进展交接: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 危急航道, 进出船闸或者正在转向;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
6、报告船长。第四十五条交接班过程中的平安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晰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3停岸系泊, 锚泊中值班驾驶员职责停岸系泊, 锚泊值班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细致执行有关平安规章制度,驾驭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状况,常常巡察船舶,了解四周状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 旅客上下和燃料, 水补给进度,并驾驭船舶吃水, 浮态, 强度和稳性等状况。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常常检查舷梯, 锚链, 跳板以及平安网,刚好调整系缆。第三十三条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留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状况,了解风, 流,
7、水位等状况,发觉异样,刚好实行措施。第三十四条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 水流, 水深, 底质, 气象及四周环境等状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留意以下状况,以便刚好实行措施:一是否走锚;二四周锚泊船及旁边航行船舶动态;三风, 浪, 流, 水位及潮汐的变更状况;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平安设施状况。第三十五条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急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坚决实行有效措施,并马上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第三十六条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 舷外, 临水, 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平安制度。第三十七条发觉火情, 人员
8、落水, 环境污染, 船舶碰撞等紧急状况时,值班船员应当马上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恳求救助。.4停岸系泊, 锚泊中值班驾驶员交接内容第四十三条停岸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晰以下事项:一气象, 水位, 水流, 潮汐, 系缆, 本船四周状况;二船位, 锚位, 出链长度, 受力及偏荡状况,走锚的状况及实行的措施;三货物装卸作业, 旅客上下, 船舶吃水, 强度和稳性等状况及港方要求;四有关防风, 防火, 防盗, 防洪, 防污染, 防冻, 防流冰等平安措施;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六本船显示的号灯, 号型及有关信号;七发生的事故及须要留意的事项;八船长指示;九在船人
9、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状况;十其他考前须知和措施。 航行日志记载规那么记载规定第二章记 载 规 定第七条航行日志应依时间依次连续记载,不得连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 停岸, 作业或修理的根本情节。第八条航行日志应运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晰,语句简明;不准涂抹, 撕毁, 添页,不留空行, 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接着填写。应急演习用红色写假如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假设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条驾驶员必需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
10、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第十一条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常常检查, 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完毕后或停岸时的每旬末,要进展批阅,并签字。第三章记载内容第十二条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航次序号;二起止港口;三一般运输或特别任务。第十三条气象, 水位, 潮汐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 阴, 雨, 雪, 雾, 霾, 多云, 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 气温, 气压, 风向, 风力等;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 干脆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状况。第十四条航行中应当记载以下
11、事项: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二备车, 回铃, 第一次用车, 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三到, 离港的时间和港名;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记的时间, 名称和航向;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 船闸的时间和名称;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状况;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 时间, 地点, 何舷会过;船舶密集, 会船常见的区域,可视具体状况择要记载;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九舱水测量状况;十发觉航道和航标的变异, 碍航漂移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 名称, 地点及实行的措施;十一装运危急货物时,加强巡回平安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状况;十二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十三无线 重要通话内容刚好间;十四避风, 避雾, 避
12、洪峰, 候潮和绞滩的时间, 地点;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 地点和事由;十六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十七应变演习的时间, 地点, 类别和实绩;十八发觉事故隐患的时间, 地点, 种类和应急措施;十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 地点, 种类和当时的气象状况, 值班人员以及航路, 船位, 航向, 损失状况, 自救, 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 他人的经过, 措施和结果;二十其他须要备查的事项。第十五条停岸时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停岸时间, 泊位名称, 移泊时间及其事由;二锚泊时的锚地名称, 抛锚只数, 出链长度, 水深, 底质, 抛妥或起锚开场和完毕的时间;三发觉走锚的时间,实行的措施;四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 船名
13、和事由;五清舱, 洗舱, 熏舱, 验舱, 测爆的舱名号, 时间, 地点和施工单位;六排污, 倾废的时间, 地点和数量;七船舶被滞留的缘由, 时间, 地点和执行机关;八其他须要备查的事项。第十六条作业时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 燃料和清水的贮存量, 港名, 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二危急, 珍贵, 涉外货物装卸时间, 港名和平安措施;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吃水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厘米,横倾度以驾驶台为标准记录四被拖船船名, 载量, 最大吃水, 流向, 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 总宽度;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六其他须要备查的事项。第十七条修理时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厂名, 修理
14、类别, 进出厂, 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二进厂会议, 船方和厂方平安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 日期和参与人员;三厂修和自修主要工程的开工和完工日期, 验收状况;四高空, 舷外, 临水, 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平安措施;五试航日期, 地段和测试内容;六船舶检验状况;七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八其他重要事项。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十一章90条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 艇, 筏, 水上飞行器, 潜水器, 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第六条船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
15、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船舶检验局是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机构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平安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急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别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当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 船籍港, 载重线。依据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 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16、。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以下状况,应当快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 宽度发生变更;二阻碍通航平安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 损坏, 灭失;四阻碍通航平安的其他状况。航行警告以无线电形式发布,航行通告以书面形式或无线电形式发布,一般以书面形式发布的称航行通告第四十六条船舶, 浮动设施遇险,应当实行一切有效措施进展自救。船舶, 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平安的状况下,主动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 浮动设施遇险,必需快速将遇险的时间, 地点, 遇险状况, 遇险缘由, 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 浮动设施全部人, 经营人报告。报告是为了
17、刚好组织救助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展领导和协调,发动各方力气主动参与救助。第五十条船舶, 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全部人或者经营人必需马上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爱护工作。5.4 船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规那么军用船舶, 渔船, 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那么。第五条船舶全部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 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依据本规那么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全部人为保证船舶平安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证书污损不能识别的,视为无效,船舶全部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
18、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全部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的有效期。第十九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更需变更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全部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第二十条 在特别状况下,船舶须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二十一条 中国籍, 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 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第二十二条 中国
19、籍, 外国籍船舶在停岸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驾驭相应平安学问并具有娴熟操作实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展平安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 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意本规那么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止其离港,直至船舶依据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检
20、查规那么船旗国监视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平安检查;港口国监视检查是指对航行, 停岸, 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 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平安检查。第六条船舶平安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平安检查人员于船舶停岸或者作业期间实施。制止对在航船舶进展平安检查,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平安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先进展初步检查,对船舶进展巡察,核查船舶证书, 文书和船员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具体检查,并告知船方进展具体检查的缘由:一巡察或者核查过程中发觉在平安, 防污染, 保安, 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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