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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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问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机制, 应得到 法律 爱护; 学问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 因此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及学问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清晰的问题, 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确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峻阻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制止。考察及学问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展综合分析:界定相关市场, 认定当事人关系, 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 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等等。 中国 的现行法规还缺乏以解决及学问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问题, 不过中国立法进程已经说明, 滥用学问产权解除或严峻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关键词学问产权学问产权许可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强制许可随着
2、当今社会一步步走向信息时代, 学问产权在国内及国际的市场竞争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学问产权爱护及反垄断法的关系成为法学探讨的重要课题。一, 学问产权及反垄断法学问产权是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 专有技术, 商标权和版权。(一) 学问产权及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学问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一样目的, 即推动竞争和激励创新。但它们的方式不同: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 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 学问产权法那么是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 即通过爱护权利人的专有权, 来激励人们在学问 经济 领域的创新活动。学问产权及一般财产权一样, 因为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
3、从而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一方面, 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创建创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垄断地位;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不允许学问产权全部人因其合法垄断地位而严峻阻碍, 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及学问产权法的冲突好像不行防止。如专利技术转让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确定及某个专利或者技术隐私确定程度的垄断权相联系。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 应当设置这样那样的限制, 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 这些限制可能违法。人们对学问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所持的反对看法, 最明显表现在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960 年头对9 种及学问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那么。1美国法院对学问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也长
4、期持反对看法。第2 巡回法院1981 年的一个判决指出: “反托拉斯法制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专利法却授予创建人确定时期的垄断权, 由此使其专利成果不能得到竞争性的开发和运用。2另一方面, 学问产权领域有学者认为, 既然国家设立学问产权的目的是推动技术创新, 学问产权就应当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对于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的案件, 许多人打抱不平。他们说, 视窗和因特网阅读器既然都是微软的产品, 微软就有权选择销售它们的方式,也有权要求生产商依据它提出的条件销售产品, 而不管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有何影响。3(二) 学问产权及反垄断法的互补性其实, 学问产权法及反垄断法之间最重要的不是相互
5、冲突, 而是相互补充, 这是因为它们都有激励创新, 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大社会福祉的目的。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推动竞争来提高 企业 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 企业才会降低价格, 改善质量和进展技术创新。学问产权法那么是通过对创新和创建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例如, 专利权可激发人们的创建和创建活动; 商标权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 激发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事实上,企业的创新和创建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又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为企业的创新活动供应最大的激励机制, 可以使学问产权的专有权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和学问产权法
6、本质上没有冲突, 而是相辅相成。(三) 及学问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学问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终归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时不免存在着冲突和冲突。这就须要一种机制来平衡这两种法律制度, 须要国家制定及学问产权相关的竞争政策或者反垄断法。许多国家的做法是, 权利人正值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但是滥用学问产权的行为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制止。4鉴于学问产权及一般财产权相比的特殊性, 鉴于学问产权爱护较一般财产权爱护的难度,特殊是鉴于学问产权转让对社会经济 开展 的重大意义,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学问产权领域中的限制竞争做出特地规定, 或者发布特地的指南。当前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7、1995 年共同发布的学问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和欧共体委员会2004 年发布的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它们的宗旨都是在爱护竞争和爱护学问产权二者之间找寻平衡点。51. 学问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6。这个指南是关于美国政府机构在学问产权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政策。指南提出三个原那么: 第一, 学问产权及一般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 即不能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但也不应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特殊质疑。第二, 出于反托拉斯分析之目的,不应推断学问产权等同垄断地位。即及学问产权相关的产品或者技术虽然具有排他性, 但它们一般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者, 从而可以阻却市场支配力的产生; 另一方面, 即便学问产权的确产
8、生了市场支配力, 这个市场支配力本身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第三, 学问产权许可有利于企业间实现优势互补, 从而普遍具有推动市场竞争的作用。指南也指出, 学问产权许可尽管普遍具有增大社会福祉和推动竞争的效果, 但是仍会出现反竞争的问题。因此, 指南供应了分析学问产权许可中反托拉斯问题的框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探讨学问产权领域的反托拉斯法必需留意美国法院的判决。事实上, 指南就是美国法院司法实践的 总结 。2. 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7。该条例主要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得到豁免的条件, 它于2004 年5 月1 日生效。随着这个条例的发布, 欧共体委员会
9、还发布了欧共体条约第81 条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8。欧共体在1980 年头就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和技术隐私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两个条例。1996 年又发布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第240/ 96 号条例。9及1996 年第240 号条例相比, 第2004 年第772 号条例更加留意经济分析, 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持更为敏捷和宽松的看法, 给予协议当事人更大的合同自由。在实体法方面, 第772号条例将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竞争明显具有严峻不利影响的核心限制 ( hardcore restrictions) ; 另一类是排他性限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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